6.應急保障
6.1通信與信息保障
市安監局負責建立與礦山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各有關部門、專業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區(市)縣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和專家組的通訊聯系;開發和建立全市重大危險源和應急資源信息數據庫,并組織收集、管理和維護。
區(市)縣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和各專業應急救援指揮機構負責本地區、本部門相關信息收集、分析、處理,并向市安監局報送重要信息,必要時,按有關規定報告市政府。
6.2救援裝備保障
礦山事故災難應急救援的裝備以現有的各應急救援隊伍裝備為主,各應急救援隊伍應不斷提高自身的應急救援裝備水平。
6.3應急隊伍保障
礦山事故災難應急救援隊伍以成都市礦山應急救援彭州中隊、出江中隊為主。
6.4醫療衛生保障
由事故發生地區(市)縣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應急處置工作中的醫療衛生保障,組織協調各級醫療救護隊伍實施醫療救治,組織落實醫療藥品和器材。醫療救護隊伍接到指令后要迅速進入事故現場實施醫療急救,各級醫院負責后續治療。
6.5交通運輸保障
事發地區(市)縣人民政府相關部門負責對事故現場進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據需要開設應急救援特別通道,道路受損時應迅速組織搶修,確保救災物質、器材和人員運送及時到位,滿足應急處置工作需要。
6.6治安保障
事發地區(市)縣人民政府相關部門負責組織事故現場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維持現場秩序。
6.7物資保障
市、區(市)縣政府負責應急救援時的基本物資保障,礦山企業應具備應急救援的基本設施和設備。應急救援物資保障按照《成都市物資儲備應急預案》有關規定執行,基本生活品的供應和重要生活品的儲備按照《成都市糧食應急預案》執行
6.8經費保障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做好事故應急救援必要的資金準備。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資金首先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事故責任單位暫時無力承擔的,由當地政府協調解決。
6.9技術儲備與保障
以成都市安全生產專家組為基礎,根據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需要,充實、完善應急救援專家組成員。依托大專院校和科研機構,組織開展生產安全應急救援的管理、技術、裝備等方面的科學研究。
7.宣傳、培訓和演習
7.1宣傳教育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礦山開采企業要按規定向民眾和員工說明礦山開采的危險及事故發生可能造成的危害,廣泛宣傳應急救援有關法律法規和礦山開采事故預防、避險、避災、自防、自救、互救的常識。
7.2學習培訓
礦山生產企業應按照有關規定對員工進行應急培訓;各礦山應急救援隊伍要進行應急救援培訓;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應急救援培訓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7.3應急演習
應急救援演習是為了提高救援隊伍間的協同救援水平和實戰能力,檢驗應急救援預案綜合能力和運作情況,以便發現問題,及時改正,提高應急救援的實戰水平。應急救援演習應每年進行一次,市安監局負責監督檢查,市應急救援中心負責組織實施。
8.附則
8.1預案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由市安監局負責管理與更新。隨著應急救援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門職責或應急資源發生變化,以及實施過程中發現存在問題或出現新的情況,市安監局應及時修訂完善本預案,上報市政府備案。
8.2獎勵與責任追究
8.2.1獎勵
在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現之一的單位和個人,應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1)出色完成應急處置任務,成績顯著的;
(2)防止或搶救事故災難有功,使國家、集體和人民群眾的財產免受損失或者減少損失的;
(3)對應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議,實施效果顯著的;
(4)有其他特殊貢獻的。
8.2.2 責任追究
在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視情節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其中,對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分別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照規定制訂事故應急預案,拒絕履行應急準備義務的;
(2)不按照規定報告、通報事故災難真實情況的;
(3)拒不執行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不服從命令和指揮,或者在應急響應時臨陣脫逃的;
(4)盜竊、挪用、貪污應急工作資金或者物資的;
(5)阻礙應急工作人員依法執行任務或者進行破壞活動的;
(6)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應急工作行為的。
8.3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8.4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9.附錄(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