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總則
1.1 編制目的
為建立環境污染事故應急機制,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件及其造成的損害,保障公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環境安全和社會穩定,制定本預案。
1.2 編制依據
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自治區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以及《呼倫貝爾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試行)》和《內蒙古自治區環保廳突發環境事件預防及應急預案(征求意見稿)》的具體要求,編制本預案。
1.3 基本原則
(1)以人為本,減少危害,把公眾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作為首要任務,最大程度地減少環境污染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危害。
(2)預防為主,常抓不懈,堅持預防與應急并重、常態與非常態結合,做好應對環境污染事故的各項準備,防患于未然。
(3)快速反應,協同應對,形成統一指揮、反應靈敏、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應急管理機制。
(4)依靠科學,提高素質,加強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采用先進的監測、預測、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置技術及保障措施,充分發揮專家和專業技術人員的作用,提高應對環境污染事故的科技水平和處置能力,避免發生次生和衍生事件。
(5)屬地為主,先期處置,當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無論事件的級別大小,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及時上報情況的同時,應迅速采取措施,在第一時間、第一現場對突發環境事件進行先期處置,控制事態,減輕后果。
1.4環境污染事故分級
按照環境污染事故的嚴重性、可控性、影響范圍和緊急程度,將環境污染事故分為四級: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Ⅳ級(一般),并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
1.4.1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Ⅰ級環境污染事故: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傷);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區域生態功能喪失或物種滅絕;因環境污染使當地或其他地區正常的經濟、社會秩序受到嚴重影響,需疏散、轉移群眾5萬人以上。
(2)1、2類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圍嚴重輻射污染后果的環境污染事故,核設施發生需要進入場外應急的嚴重核事故,或事故輻射后果可能影響鄰省和境外的,或按照“國際核事件分級(INES)標準”3級以上的核事件。周邊國家核設施中發生的按照“國際核事件分級(INES)標準”屬于4級以上的核事故。
(3)因環境污染造成地市級以上城市集中式引用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故。
(4)跨國突發環境事件。
1.4.2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Ⅱ級環境污染事故: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
上、100人以下中毒(重傷);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種群大批死亡的;因環境污染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疏散轉移群眾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
(2)因環境污染造成旗市區級城市集中式引用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污染事故。
(3)重金屬污染或危險化學品生產、儲運、使用過程中發生爆炸、泄露等事件,或因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危險廢物等造成的環境事件發生在國家重點流域、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或居民聚集區、醫院、學校等敏感區域的。
(4)1、2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或核設施和鈾礦冶煉設施發生達到進入場區應急狀態標準的,或進口貨物嚴重輻射超標的事件。
1.4.3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Ⅲ級環境污染事故: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傷);因環境污染需疏散、轉移群眾5000人以上1萬人以下的;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
(2)因環境污染使國家重點保護的動植物物種受到破壞的污染事故。
(3)因環境污染造成旗市區級以下集中式飲用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故。
(4)3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5)跨地市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
1.4.4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Ⅳ級環境污染事故:
除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重大突發環境事件、較大突發環境事件以外的所有突發環境事件。
1.5 適應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跨旗市區級行政區劃的,或超出事發地旗市區人民政府處置能力的,或需要由呼倫貝爾市人民政府負責處置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
2、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2.1領導機構
呼倫貝爾市環境污染事故應急指揮部是處置環境污染事故的領導機構。處置環境污染事故在呼倫貝爾市環境污染事故應急指揮部領導下開展工作。
2.2指揮機構及其職責
呼倫貝爾市成立環境污染事故應急指揮部,負責較大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處置指揮和善后處理,主要包括:
(1)貫徹執行國家應急工作的方針政策,認真落實國家有關應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
(2)統一領導、指揮、協調呼倫貝爾市環境污染事故應急工作。
(3)決定啟動或終止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
(4)發布呼倫貝爾市環境污染事故信息。
(5)決定成立環境污染事故現場指揮部,確定指揮負責人。
(6)決定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處置的重要事項。
2.2.1? 呼倫貝爾市環境污染事故應急指揮部人員組成
指? 揮? 長:呼倫貝爾市分管環境保護工作副市長
執行指揮長:呼倫貝爾市環境保護局局長
副指揮長:呼倫貝爾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及呼倫貝爾市環境保護局各副局長
指揮部成員:呼倫貝爾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局、經濟委員會、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建設委員會、交通局、農牧業局、水利局、林業局、公安局、民政局、衛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廣播電視局、氣象局、法制辦、通信管理部門的分管負責人。
2.2.2? 呼倫貝爾市環境污染事故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主要職責
(1)呼倫貝爾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局:負責應急資金物質保障,要保證所需環境污染事故應急準備和救援工作資金,確保應急所需物資的及時供應,及時為受災地區提供藥品、器械等衛生和醫療設備等應急物資。?
(2)呼倫貝爾市經濟委員會、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危險源的監控和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的排查整改工作;負責對生產經營單位履行安全生產法定義務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相關環境污染事故處置中的聯動工作;從安全生產的角度,做好環境監察的配合工作;參與相關環境污染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3)呼倫貝爾市建設委員會:保證污水處理系統正常運轉,在發生水污染事件時,指揮協調城鎮供水,保障飲用水安全。
(4)呼倫貝爾市交通局:負責公路水路運輸及相關方面的協調配合工作。
(5)呼倫貝爾市農牧業局:負責草原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負責保護漁業水域生態環境和水生野生動植物;負責化學農藥、化肥管理;發生水污染事件時,組織農牧業灌溉管理,減少環境污染事件損失。
(6)呼倫貝爾市水利局:在發生相關環境污染事故時協調調度,控制和減輕污染損害。?
(7)呼倫貝爾市林業局:負責本轄區內森林、瀕危物種、陸生野生動物和珍稀植物保護,所轄自然保護區的防控監測工作,并提供相關事件受污染對象的基本情況;負責提出相關事件的處置建議;參與相關環境污染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8)呼倫貝爾市公安局:維護應急地區治安,必要時,根據地方政府下達的命令,依法采取區域性管制措施,疏散事件影響地區群眾,控制事態發展。對事故發生影響范圍的地區交通安全管理;保證緊急情況下應急交通工具的優先通行,確保交通安全暢通。根據應急處置需要,依法對現場及相關通道實行交通管制,保證應急救援工作的順利開展。發生放射源丟失事件后,協同相關部門偵查放射源丟失案件。配合相關部門開展危險化學品、危險廢物、爆炸品、核與輻射的應急救援,采取合理措施,最大限度地預防次生、衍生環境污染事件。
(9)呼倫貝爾市民政局:負責群眾的轉移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工
作,確保受到事件影響的群眾的基本生活條件。
(10)呼倫貝爾市衛生局:及時趕赴現場開展醫療救治、疾病預防等應急工作,防止和控制疫情、疾病的發生、蔓延。
(11)呼倫貝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市場控制和相關方面的監管協調配合工作。
(12)呼倫貝爾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組織協調食品監管和藥品質量監管以及相關方面的協調配合工作。
(13)呼倫貝爾市廣播電視局:負責事發現場的圖像記錄工作以及相關的配合工作。
(14)呼倫貝爾市人民政府法制辦辦公室:負責組織起草、審查、修改有關環境和生態安全事件的法規、規章草案;負責應急事故處置過程中的法律事務咨詢工作,并提出法律建議。
(15)呼倫貝爾市氣象局:負責提供事故發生地區的氣象條件和氣象預報。
(16)呼倫貝爾市通信管理部門:負責事故處置的通信保障和相關方面的協調配合工作。
2.3? 呼倫貝爾市環境污染事故應急指揮部工作機構及主要職責
2.3.1工作機構
呼倫貝爾市環境污染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急辦公室】設立在呼倫貝爾市環境保護局,辦公室主任由環境保護局局長擔任,副主任由環境保護局副局長擔任。呼倫貝爾市環保局辦公室主任、規劃財務科科長、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科科長、污染防治科科長、自然生態保護科科長、監督管理科科長、科技監測科科長、行政審批科科長、固體廢物管理中心主任、環保宣教中心主任、環境工程評估中心主任、環境監測中心站站長、環境監察支隊支隊長、環境突發事件應急管理中心主任、生態環境監測站站長、環境科學研究所所長為呼倫貝爾市環境污染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成人員。
呼倫貝爾市環境污染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下設應急調查組、應急監測組、后勤保障組、專家組、應急處置組、協調組、新聞發布組。日常管理工作由環境突發事件應急管理中心負責。
2.3.2主要職責
2.3.2.1呼倫貝爾市環境污染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主要職責
(1)經呼倫貝爾市環境污染事故應急指揮部授權負責環境污染事
故應急預案的修訂、完善和補充工作。指導各旗市區相關單位的環境污染事故應急工作;
(2)受理環境污染事故報警,傳達指揮長及上級部門指令,開展環境污染事故現場調查工作;
(3)經呼倫貝爾市環境污染事故應急指揮部授權負責環境污染事
故的現場指揮、協調和善后處置的組織協調任務;
(4)制定環境污染事故相關信息對外發布方案,經指揮部批準后按照有關規定對外發布;
(5)經呼倫貝爾市環境污染事故應急指揮部授權,發布環境污染事故終止命令,編寫環境污染事故處理結果報告并上報;
(6)負責環境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制定環境安全隱患排查的計
劃、方案和要求,收集整理環境安全風險源情況,建立并及時修訂環境安全重點防范單位檔案。建立應急專家庫;
(7)負責環境應急器材的日常管理和維護保養,應急專業消耗器材的計劃購置、儲存補充等工作;
(8)負責環境污染事故應急培訓、演練(演習)的計劃、方案的制定并組織實施。負責對相關單位環境應急工作人員進行業務培訓;
(9)經呼倫貝爾市環境污染事故應急指揮部授權,負責與國家、自治區環境污染事故應急指揮部及其成員單位信息溝通。需要幫助時,負責向其他聯動單位聯系求援;
(10)完成呼倫貝爾市環境污染事故應急的其他工作。
2.3.2.2應急調查組:主要由環境監察支隊、環境突發事件應急管理中心人員組成,主要負責:
(1)監督檢查具有環境污染事故隱患的重點單位的風險防范工作;
(2)組織環境污染事故現場各部門進行污染物和環境污染事故等
級的確認工作,向指揮部報告;
(3)負責在警戒線外進行環境污染事故現場調查勘驗工作;
(4)負責環境污染事故責任的調查,做出責任認定,對事故責任單位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處理;
(5)完成呼倫貝爾市環境污染事故應急的其他工作。
2.3.2.3應急監測組:主要由環境監測中心站、生態環境監測站人員組成,主要負責:
(1)對各旗市區應急監測工作進行技術指導;?
(2)應急預案啟動后,根據環境污染事故的類型,為指揮部應急救援工作的指揮、決策提供技術依據和方案,對環境污染事故危害進行預測;
(3)對環境污染事故現場污染源和周圍環境質量進行布點采樣監測,鑒定現場污染物種類,確定污染范圍、污染程度、發展趨勢及可能造成的影響等,向應急指揮部提出安全防范建議;
(4)向應急指揮部提交有關環境污染事故污染區域污染狀況的監測分析報告及預測報告,為指揮部決策提供技術依據;
(5)對事故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評估,并對受環境污染事故持續影響的區域進行環境狀況跟蹤監測,直至環境污染事故發生地環境狀況恢復原狀或長久穩定;
(6)及時搜集發生在本行政區域內外和境外對本行政區域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有關環境污染事故信息,明確環境安全信息交流與報送的渠道、時限、范圍、程序,并建立常規數據監測、風險分析與分級等制度。對收集到的安全信息要及時匯總、分析、上報呼倫貝爾市環境污染事故應急指揮部,由應急辦公室建立資料檔案庫。
(7)完成呼倫貝爾市環境污染事故應急的其他工作。
2.3.2.4后勤保障組:主要由呼倫貝爾市環保局辦公室、規劃財務科、環境監測中心站人員組成,主要負責:
(1)做好應急設備的日常維護和保養及應急專業消耗器材的計劃
購置工作,建立完善的應急儀器設備庫房。根據環境污染事故應急工作的需求,加強對現有應急設備的檢驗,在充分發揮現有裝備條件的基礎上,完成好環境污染事故應急工作。
(2)應急辦公室根據環境污染事故情況,提出相應的資金需求預
算,由呼倫貝爾市環保局辦公室財務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報市財政部門。
(3)建立和完善環境安全應急指揮系統,配備必要的有線和無線通訊設備,確保在污染事故發生時應急指揮部和有關部門及現場應急隊伍的通訊暢通。
(4)加強環境應急隊伍的建設,提高應對環境污染事故的素質和能力,在污染事故發生時,能夠迅速、有效的完成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5)加強環境保護科普教育宣傳,普及環境污染事故預防常識,提高公眾環境污染事故防范能力。加強環境污染事故專業應急人員的培訓和管理,根據相關專項應急預案,開展演練工作,增強實戰能力。
(6)完成呼倫貝爾市環境污染事故應急的其他工作。
2.3.2.5專家組:主要由環境監測中心站、環境科學研究所、環境工程評估中心、相關企業等專業人員組成,并由應急辦公室建立專家庫。
專家組主要負責根據環境污染事故現場調查情況和監測數據為應急指揮部提供相應的處置建議,以便應急指揮部協調相關部門對事故現場進行處置。處置建議主要包括:根據不同化學品的理化特性和毒性,結合地質、氣象等條件,提供疏散距離建議,提出向受害群眾提供基本現場急救知識和建議;提出加大供水深度處理、啟用備用水源、終止社會活動、減少污染危害等建議。
2.3.2.6應急處置組:主要由環境監察支隊、環境突發事件應急管理中心、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科、污染防治科、自然生態保護科、固體廢物管理中心人員、相關專業救援處置隊伍組成。
應急處置組應按照相應的處置方案,通過采取停產、禁排、封堵、關閉等措施切斷污染源,通過限產限排、加大治污效果等措施控制污染源。采用攔截、覆蓋、稀釋、冷卻降溫、吸附、吸收等措施防止污染物擴散;通過采取中和、固化、沉淀、降解、清理等措施減輕或消除污染。
2.3.2.7協調組:主要由應急辦公室人員組成。
由應急指揮部授權負責指揮、指導、協調環境污染事故的應對工作:
(1)派出有關專家和人員參與現場救援指揮部的應急指揮工作。
(2)協調各級、各專業應急力量實施應急支援行動。
(3)協調受威脅的周邊地區危險源的監控工作。
(4)協調有關部門轉移、撤離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并進行妥善安置。根據現場監測結果,確定被轉移、疏散群眾的返回時間。
(5)針對環境污染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協調有關部門封閉、隔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確定重點防護區域,中止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行為和活動。
(6)協調有關部門調集環境污染事故應急所需物資和設備,確保應急保障工作。
(7)及時向應急指揮部報告應急行動的進展情況。
2.3.2.8新聞發布組:主要由呼倫貝爾市環保局辦公室、科技監測科、監督管理科、行政審批科、環保宣教中心人員組成。
新聞發布組主要負責與新聞辦公室協調,將污染事故信息統一對外發布。重大事件由市政府有關部門對外發布。
各組在污染事故發生時必須服從應急指揮部的指揮,在應急辦公室的統一安排下,要由專人負責相應工作,責任落實到人,認真完成污染事故的應急工作。
2.4 地方應急機構組織建設
各旗市區組織成立相應的領導、指揮和工作機構,指揮、協調本地區環境污染事故應急工作。
3、應急措施
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實行指揮長、執行指揮長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各旗市區要進一步提高認識,加強組織領導;各有關部門要明確職責,責任到人,密切配合,以確保應急處置及救援各個環節工作的順利開展。
放射性(核輻射)等環境污染事故的處置,報請自治區環境保護廳,按自治區有關專業部門制定的“放射性(核輻射)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和呼倫貝爾市相關預案執行。
4、預防與預警
4.1預防及措施
4.1.1加強檢查,建立環境風險源檔案
各旗市區相關部門要對本轄區內生產、銷售、貯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危險廢物處置單位和存在環境風險隱患的單位進行調查、登記,定期進行檢查,建立風險源檔案并報呼倫貝爾市環境污染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4.1.2明確重點,監督整改到位
對存在環境風險隱患的企業,進行限期整改,監督其整改到位。要求企業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定期開展應急演練和培訓。
4.2預警
4.2.1環境污染事故發生后,事故有關單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并及時向環境保護部門和當地人民政府報告。
4.2.2任何公民發現環境污染事故即將發生和正在發生時,都有立即報告的義務。報告內容應盡可能具體全面(主要包括:事發地點、時間、原因、性質、狀態、發展趨勢、可能波及的范圍、繼續保持聯系的方式等),以便提高應急處置的針對性。報告電話:12369
4.2.3進入預警狀態后,呼倫貝爾市環境污染事故應急指揮部應當采取以下措施:
(1)決定啟動相關應急預案。
(2)報告地方人民政府并發布預警公告。藍色預警由旗市區級人
民政府負責發布;黃色預警由呼倫貝爾市人民政府負責發布;橙色預警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負責發布;紅色預警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授權負責發布。
預警內容應盡可能具體,主要包括: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原因、性質、嚴重程度、可能波及的范圍、應采取的預防措施等。
5、應急響應
5.1分級響應機制
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響應執行屬地為主的原則,各旗市區環境污染事故應急指揮部按照有關規定全面負責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處置工作,主要包括:召集本級應急領導小組會議,審核應急處置措施,評價其可行性,分析應急方案實施后可能產生的結果;加強對新聞宣傳報道的指導和監督,及時、準確通報相關信息。
5.2應急響應分級
按環境污染事故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環境污染事故的應急響應分為Ⅰ級響應(特別重大)、Ⅱ級響應(重大)、Ⅲ級響應(較大)、Ⅳ級響應(一般)四級。超出本級應急處置能力時,應及時請求上一級應急指揮機構啟動上一級應急預案。I級響應由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實施;Ⅱ級響應由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Ⅲ級響應由呼倫貝爾市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Ⅳ級響應由各旗市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5.3 應急響應程序
Ⅳ級環境污染事故由各旗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1)各旗市區環境保護局應急響應
Ⅳ級環境污染事故發生后,各旗市區環境保護局應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同級人民政府和呼倫貝爾市環境保護局,并迅速組織環境應急人員到達現場,進行環境應急監測、污染源調查、污染源控制、污染源轉移、污染消除、人員撤離、受污染區域劃定,同時組織污染事故評估工作組分析污染事故的發展趨勢,提出應急處置工作建議。
(2)呼倫貝爾市環境保護局應急響應
??? 呼倫貝爾市環保局(呼倫貝爾市環境污染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接到事故報告后,應及時派遣應急調查組、應急監測組和專家組趕赴現場對環境污染事故進行確認,指導當地環保局開展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3)各旗市區人民政府應急響應
各旗市區人民政府接到環境污染事故報告后,將相關情況及時上
報呼倫貝爾市人民政府,啟動相關應急預案。
Ⅲ級環境污染事故由呼倫貝爾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1)各旗市區環境保護局應急響應
Ⅲ級環境污染事故發生后, 各旗市區環境保護局應迅速組織環境
應急隊伍和相關人員到達事故現場,開展現場污染源調查,實施污染緊急控制措施,將有關情況及時上報同級人民政府和呼倫貝爾市環境保護局,并積極配合呼倫貝爾市環保局(呼倫貝爾市環境污染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完成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置工作。
(2)呼倫貝爾市環境保護局應急響應
①呼倫貝爾市環境污染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開通與環境污
染事故發生地環境污染事故安全應急指揮機構、現場應急指揮部、相關專業應急指揮機構的通信聯系,隨時掌握事故進展情況。
②呼倫貝爾市環境污染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在污染事故發生后,應立即派遣應急調查組和應急監測組趕赴現場進行調查、取證并對周圍環境進行監測,并將調查結果和監測數據及時上報呼倫貝爾市環境污染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急辦公室組織專家根據環境污染事故現場調查情況和監測數據提出處置建議,由應急辦公室將處置建議上報呼倫貝爾市環境污染事故應急指揮部,應急指揮部根據情況負責協調相關部門對事故現場進行處置。
③呼倫貝爾市環境污染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及時向呼倫貝爾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區環境保護廳報告環境污染事故基本情況和應急救援的進展情況。
④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響應需要有關應急力量支援時,呼倫貝爾市環境污染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及時向呼倫貝爾市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區環境保護廳及有關部門提出請求。
⑤現場應急監測
呼倫貝爾市環境污染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通知應急監測組主要負責人安排具體應急監測人員趕赴現場,根據環境污染事故現場情況,制定監測方案,開展監測工作,將監測數據報應急辦公室。
⑥現場應急調查
呼倫貝爾市環境污染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通知應急調查組主要負責人安排具體應急調查人員趕赴現場,根據環境污染事故現場情況,制定調查方案,開展調查工作,將調查結果報應急辦公室。
⑦專家組
呼倫貝爾市環境污染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織專家組迅速趕赴現場,根據現場調查情況和監測數據提出處置建議,由專家組負責人報應急辦公室。
⑧現場應急處置
在呼倫貝爾市環境污染事故應急指揮部的協調下,由應急處置組組織相關救援隊伍,根據處置方案,采取相應措施,對事故現場進行處置。
⑨協調組
經呼倫貝爾市環境污染事故應急指揮部授權,根據處置方案和救援需求,與現場指揮部和其他部門進行協調,例如提出相關救援物資需求、群眾疏散、警戒等協調內容。
⑩后勤保障組
做好污染事故現場處置的后勤保障工作,提供相應的應急調查、監測、防護、通訊等設備,確保設備能夠正常使用。
新聞發布組
在污染事故發生初期、中期和污染事故終止后,收集相關信息,制定信息發布方案,與新聞辦公室協調,根據要求統一對外發布。
(3)呼倫貝爾市人民政府應急響應
??? 呼倫貝爾市人民政府接到環境污染事故報告后,及時將有關情況上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啟動相關應急預案。組織有關部門根據環境事故應急處置的需要,設立污染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組織;緊急調動和征集有關人員、物資、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進行現場隔離、受污染區域的確定與封鎖;保證應急處置所需的物資、經費;組織相關部門協助呼倫貝爾市環境保護局做好應急處置工作;做好輿論宣傳工作。
(4)各旗市區人民政府應急響應
??? 環境污染事故發生地的旗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在呼倫貝爾市環境污染事故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按照要求認真履行職責,落實有關控制措施。
??? 未發生環境污染事故地區的旗市區人民政府,要服從呼倫貝爾市污染事故應急指揮部的調度,做好支援污染事故發生地的工作。同時采取必要的防控措施,防止污染事故在本轄區內發生。
Ⅱ級環境污染事故由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Ⅰ級環境污染事故由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1)呼倫貝爾市環境保護局應急響應
??? 呼倫貝爾市環保局(呼倫貝爾市環境污染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在Ⅰ級、Ⅱ級環境污染事故發生時,應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呼倫貝爾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區環境保護廳,并立即派遣應急工作人員趕赴現場進行先期處置,配合相關單位做好現場指揮協調工作。
??? (2)呼倫貝爾市人民政府應急響應
??? 呼倫貝爾市人民政府接到環境污染事故報告后,將有關情況上報自治區人民政府,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對環境污染事故進行處置。
6、信息報送與處理
6.1環境污染事故報告的時限和程序
環境污染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以及負有監管責任的單位發現環境污染事故后,應在1小時內向所在旗市區人民政府報告,同時向本級、上一級環保部門報告,并立即組織人員進行現場調查。
由呼倫貝爾市環境污染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確認環境污染事故等級,在確認重大(Ⅱ級)環境污染事故后,1小時內報告自治區環境保護廳和呼倫貝爾市人民政府;特別重大(Ⅰ級)環境污染事故要立即報告國務院相關專業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應急管理辦公室,并通報其他相關部門。
6.2環境污染事故報告的方式和內容
環境污染事故發生過程中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初報從發現事故后起1小時內上報;續報在查清有關基本情況后隨時上報。其中,核與輻射事件的報告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各部門之間的信息交換按照相關規定程序執行。報告應采用適當方式進行,避免在當地社會中造成不利影響。
初報應以書面報告為主,特殊情況可先用電話直接報告。主要內容包括:環境污染事故的類型、發生時間、地點、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質、人員受害情況、捕殺或砍伐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的名稱和數量、保護區受害面積及程度、事故潛在的危害程度、轉化方式趨向等初步情況。
續報應通過網絡或書面報告,在初報基礎上報告有關確切數據,事故發生的原因、過程、進展情況及采取的應急措施等基本情況。
處理結果報告采用書面報告,處理結果報告在初報和續報的基礎上,報告處理事故的措施、過程和結果,事故潛在或間接的危害、社會影響、處理后的遺留問題,參加處理工作的有關部門和工作內容,出具有關危害與損失的證明文件等詳細情況。處理結果報告應在環境污染事故處理完畢后立即報告。
呼倫貝爾市環境污染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將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上報呼倫貝爾市環境污染事故應急指揮部,經應急指揮部批準后,由呼倫貝爾市環境污染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上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環保部門。
特殊情況的處理
如果環境污染事故的傷亡、失蹤、被困人員中有港澳臺人員或外國人,或者事故可能影響到境外,需要向有關機構或有關國家進行通報時,及時報國務院有關部門。
7、應急終止和應急終止后的行動
7.1 應急終止
由呼倫貝爾市環境污染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根據事故現場調查處置情況和監測數據,提出應急終止建議,由呼倫貝爾市或上級環境污染事故應急指揮部發布應急終止指令。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即滿足應急終止條件:
(1)事故現場得到控制,事故條件已經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釋放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
(3)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被徹底消除,無繼發可能。
(4)事故現場的各種專業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護措施以保護公眾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故
可能引起的中長期影響趨于合理且盡量低的水平。
7.2 應急終止后的行動
(1)呼倫貝爾市環境污染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指導有關部門及
環境污染事故單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類似問題的再次出現。
(2)由呼倫貝爾市環境污染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編制環境
污染事故結案報告,經呼倫貝爾市環境污染事故應急指揮部審核后,于應急終止后的15天內,報當地人民政府。
(3)應急過程評價。由上級環境保護部門組織有關專家,會同事
發地人民政府組織實施。評價的基本依據:一是環境應急過程記錄;二是現場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的總結報告;三是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掌握的應急情況;四是環境應急救援行動的實際效果及產生的社會影響;五是公眾的反映等。
(4)根據實踐經驗,由環境污染事故專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對應
急預案進行評估,并及時修訂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
(5)參加應急行動的部門負責組織、指導環境應急隊伍維護、保
養應急儀器設備,使之始終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
7.2.1結案報告
呼倫貝爾市環境污染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編寫環境污染事故結案報告并上報呼倫貝爾市環境污染事故應急指揮部,經應急指揮部批準后,歸納、整理相關材料,并按一事一卷存檔備案。
(1)檔案內容:①接警記錄(接報時間、事發地點、報警單位、聯系方式、環境污染事故類型、現場有關情況、記錄人);②現場調查情況報告(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③事故處置技術方案;④結案報告;⑤各相關單位上報材料;⑥監測報告;
(2)結案報告要求:①事故終止后由應急辦公室編寫結案報告,并立即上報應急指揮部。②報告人:原則上由應急辦公室主任做結案報告,如應急辦公室主任不在,可由呼倫貝爾市環境污染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相關負責人做結案報告。③結案報告采用書面報告,結案報告在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的基礎上,報告從事故發生到終止的所有情況。
8、安全防護
8.1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
現場處置人員應根據不同類型環境污染事故的特點,配備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人員出入事發現場程序。
8.2 受災群眾的安全防護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組織群眾的安全防護工作。主要工作內容是:
(1)根據環境污染事故的性質、特點,告知周邊群眾應采取的安全防護措施。
(2)根據事發時當地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確定群眾疏散的方式,指定有關部門組織群眾安全疏散撤離。
(3)在事發地安全邊界以外,設立緊急避難場所。
9、信息發布
由呼倫貝爾市環境污染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指派呼倫貝爾市環保局辦公室、科技監測科、監督管理科、行政審批科、環保宣教中心與新聞辦公室協調,將污染事故信息統一對外發布。重大事件由市政府有關部門對外發布。
環境污染事故發生后,要及時發布準確、權威的信息,統一信息口徑,正確引導社會輿論。對于較為復雜的事件,可分階段發布,先簡要發布基本事實。對于一般環境污染事故,要主動配合新聞宣傳部門做好新聞報道。對災害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數字的發布,應征求評估部門的意見。對影響重大的環境污染事故處理結果,應根據需要及時發布。
10、應急保障
10.1資金保障
各單位根據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需要,提出應急資金項目支出預算,由規劃財務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報財政部門。
10.2裝備保障
有關環境應急機構要在充分發揮現有裝備條件的基礎上,根據工作需要和職責要求,加強檢驗、鑒定和監測設備建設,增加應急處置、快速機動和自身防護裝備、物資的儲備,不斷提高應急監測、動態監測的能力,保證在發生環境污染事故時能有效防范對環境的污染和擴散。
10.3通信保障
應急相關部門要建立和完善環境安全應急指揮系統、環境應急處置系統和環境安全科學預警系統,配備必要的有線、無線通信器材,確保預案啟動時環境污染事故應急指揮部和有關部門及現場應急隊伍間的聯絡暢通。
10.4隊伍保障
加強環境應急隊伍的建設,提高其應對環境污染事故的素質和能力,保證在環境污染事故發生后,能迅速參與并完成搶救、排險、監測等現場處置工作。
10.5技術保障
建立環境安全預警系統,組建專家組,確保在啟動預警前、事故發生后相關專家能迅速到位,為指揮決策提供服務。建立環境應急數據庫,建立健全專業應急隊伍,隨時投入應急的技術支援。
10.6宣傳、培訓與演練
10.6.1加強環境保護科普宣傳教育工作,普及環境污染事故預防常識,提高公眾的防范能力。
10.6.2有關環境污染事故專業部門應當加強環境污染事故專業人員日常培訓和工作人員的培訓和管理,培養一批訓練有素的環境應急處置、檢驗、監測人才。
10.6.3有關環境污染事故專業部門,按照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及相關單項預案,組織不同類型的環境應急演練,提高防范和處置環境污染事故的技能,增強實戰能力。
10.7應急能力評價
為保障環境應急體系始終保持良好的戰備狀態,并實現持續改進,對環境應急機構的設置情況、制度和工作程序的經歷與執行情況、隊伍的建設和人員培訓與考核情況、應急裝備和經費管理與使用情況等實行監督、檢查和考核。
10.8保險
建立環境污染事故社會保險機制,對環境應急工作人員要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可能引起環境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也要依法辦理相關責任保險。
11、獎勵與責任追究
11.1獎勵
在環境污染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跡之一的單位和個人,應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1)出色完成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處置任務,成績顯著的。
(2)對防止或處置環境污染事故有功,使國家、集體和人民群眾
的生命財產免受或者減少損失的。
(3)對事故應急準備與響應提出重大建議,實施效果顯著的。
(4)有其他特殊貢獻的。
11.2責任追究
在環境污染事故應急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有關法律和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視情節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其中,對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分別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認真履行環保法律、法規,而引發環境污染事故的。
(2)不按照規定制定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拒絕承擔環境污染
事故應急準備義務的。
(3)不按規定報告、通報環境污染事故真實情況的。
(4)拒不執行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不服從命令和指揮,或者
在事件應急響應時臨陣脫逃的。
(5)盜竊、貪污、挪用環境污染事故應急工作資金、裝備和物資的。
(6)阻礙環境污染事故應急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者進行破壞
活動的。
(7)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8)有其他對環境污染事故應急工作造成危害行為的。
12、預案的解釋與實施時間
12.1預案的解釋
本預案由呼倫貝爾市環境污染事故應急指揮部負責解釋。
12.2預案的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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