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評價要求
1 企業進行設備設施評價應具備的資料
1.1 各類設備設施、工具與物質的臺帳。包括總數量、分布單位的各數量、型號與規格,注明在用與完好、大修、封存、調撥、報廢等現狀。企業提供當年度的大修理正式計劃;正在大修(或停用待大修)的可不評價;封存一年以上(有正式手續)或已辦理報廢手續且均未使用的設備設施與工具可不評價;已調撥到獨立法人資格企業的(已不在本企業現場)可不評價。
1.2 各類設備設施的圖紙資料。包括各類動力管道、本電線路、接地與防雷系統、廠房建筑等圖紙資料。近年(期)有增減的部分應予以補充或注明,必要時重新描繪,圖紙資料與實際情況必須相符。
1.3 各類測試與記錄。凡是要求定期檢測、試驗的設備設施與工具,檢測試驗報告或記錄應真實齊全,第一次評價的企業至少有一年(或一個檢測周期)的,復評或再次復查的企業至少有上次評價至本次評價之間的,通常保存3~5年。原始操作記錄或維護檢查記錄通常查證6~12個月的。
2 有關問題的處理
2.1 設備附件未單獨建帳的,隨主機同時評價。
2.2 已辦理封存、調撥、大修、報廢手續的設備,現場發現在用時,均應進行評價。如該設備尚完好時,每臺仍扣項目總分1~2分。未達到時另按標準扣分。
2.3 新購置設備設施或工具,未使用的可靜態觀查不試驗,如已使用過的均應進行評價。
2.4 集體企業、獨立經營的單位(如勞司、技校),其設備設施與工具資產屬于總廠(公司)的,應用時評價;已調撥給獨立法人(二級法人不算)資格的企業則另行評價。
2.5 評價時設備設施或工具正在修理,若修理的是評價條款的內容,此項(臺)視為不合格;非評價條款的待修好再評價。
2.6 可以動態試驗的設備設施(或某一部分)及工具,非因條件不允許而無法試驗或不能到位,此項(臺)則為不合格。
2.7 有物無帳或有帳無物的設備設施與工具,可按1.3.2.2處理。
2.8 應測試或檢測的設備設施或工具,因檢測方法明顯錯誤、檢測用的儀表器未經校驗,已測定的數據為不可靠;評價時應在現場用合格儀器抽測,不具備此條件時所涉及的條款均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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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分原則(四)
1 設備設施評價及各專業評價,均按得分率計分。
2 按不合格扣分的項目,其應得分扣完為止,不計負分。
3 按累計計分的項目,除單項整臺否決的條款外,其余不合格條款只扣該條款的分值。
4 在各項評價條款中,任一條款有兩個及上要求的內容時,有任一內容不合格,則為該條款不合格。
5 項目單條(項)否決的含義是:當被評價的設備設施、工具與物質,有屬于項目單條(項)否決的條款不合格時,整臺(處)則為不合格。
6 項目從扣分到否決的條款含義是:如此條款要求的安全防護裝置與設施根本未配備,則為單條否決;若已配備但不夠規范或不夠完善時,從項目總分每臺(處)扣0.5分。最多不超過總分值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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