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月13日,國務院以397號令頒布了《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為貫徹落實《條例》,2004年5月17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發布8號令《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明確規定煤礦企業在申辦許可證時必須提交安全評價報告,也就是說評價報告是申辦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重要前提條件之一,是企業能否取得許可證的關鍵。
湖南某市是全國19個年產1000萬t煤的地市之一,年產量占湖南全省的四分之一以上。據有關資料統計,全市共有大小煤礦521家需要進行安全評價,其中年產量3萬t以下的有484家,占92.9%,因此,小煤礦的安全評價是該市目前煤礦安全評價工作的一大重點,作者針對該市小煤礦安全評價所存在的問題進行了分析并提出相應的解決辦法。
1開展煤礦安全評價的目的和作用
開展煤礦安全評價是為了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提高煤礦的本質安全程度和安全管理水平,減少與控制煤礦建設項目和煤礦生產中的危險、有害因素,降低煤礦生產的安全風險,預防事故的發生,保護建設單位和煤礦的財產安全及人員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煤礦安全評價是以安全系統工程理論和方法為基礎,合理選擇評價方法,對煤礦存在和潛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識別和分析,并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技術和安全管理對策,把生產過程中的不安全因素和作業場所的隱患消滅在萌芽階段。開展安全評價,有利于煤礦了解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存在的問題,提高煤礦企業的安全管理水平,防止和減少各類事故的發生。通過對煤礦安全生產綜合評價,確定被評價礦井的安全可靠性和事故發生幾率的大小,找出安全工作的重點及主攻方向,提出相應的對策、措施,并以此來規范和制約不安全行為。一句話,實行煤礦安全評價煤礦企業實現安全生產的重要前提之一。
2 小煤礦安全評價存在的主要問題
該市年產量3萬t的小煤礦大多是鄉鎮企業或個體企業,經營者大多是當地農民,文化、技術和安全管理素質較低,加上礦井規模小、底子薄,在安全生產管理和設備上投資較少,這使煤礦生產存在大量安全隱患。安全評價又是一個新生事物,很多煤礦進行安全評價基于《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和《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等的規定及當地安全生產監察部門的要求,他們進行安全評價的目的主要是為了拿安全生產許可證。針對小煤礦安全生產中存在的大量事故隱患,中介機構在進行評價時也遇到了一定的困難,是如實評價還是弄虛作假對他們來說都是一大難題。
2.1 企業本身存在的安全隱患多
評價小組在對該市小煤礦進行現場安全調查時發現煤礦安全生產存在很多隱患,安全管理、采取掘進、一通三防、機電運輸及防治水都存在安全隱患。如“一通三防”方面,部分高瓦斯以及煤與瓦斯突出礦井,至今未安裝安全監控系統,大部分突出礦井“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沒落實。一些煤礦沒有獨立、可靠和完善的通風系統,通風設施不全并且維護不到位,瓦斯檢測沒有嚴格執行制度,超限作業現象比較嚴重。
大多數小煤礦都存在安全投入不足,欠帳極為嚴重、裝備水平低、設備設施簡陋、開采工藝落后、作業方式原始的現象,礦井防災的能力非常有限。員工文化水平低,安全生產意識不強;專業技術人員極為缺乏,有些礦雖然聘請了專業技術人員,但大多是一個專業技術人員兼管幾個礦,遠遠保證不了安全生產的需要。
2.2 企業對安全評價的認識不透徹
這些小煤礦大多是鄉鎮企業或個體企業,經營者關注的是經濟利益,對安全評價的理解就是為了拿到安全生產許可證而必須進行的一項工作。只要拿了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礦才能繼續開下去,才能給他們創造更大的財富。進行煤礦安全評價并不是出于自覺行為,而是出于一定法律法規的約束。只知道要申辦安全生產許可證,就必須進行安全評價,至于安全評價能否對其以后的安全生產起到指導作用,并不關注。對于評價小組提出的整改意見,他們也無法做到一條一條的去整改,有的礦經濟效益不好,本身就是在艱難地維持生產,拿不出進行整改的人力、物力和財力;效益還可以的礦出于對短期利益的追求,也不愿把大筆錢投資到改善安全生產條件上來;特別是一些資源接近枯竭規模較小,達標無望的小煤礦,根本不進行整改,在當前煤炭市場利好的情形下突擊生產、大撈一把。并且經營者還錯誤地認為他們跟中介機構簽了合同,付了錢,中介機構就有義務把評價報告寫好,讓評價通過,從而順利申辦安全生產許可證。
2.3 中介機構面臨的困難
中介機構在對這些小煤礦進行評價時面臨的一大問題是:這些小煤礦存在大量的安全隱患,如果完全按《煤礦安全評價導則》和《湖南省煤礦安全現場評價標準(暫行)》來要求,可能沒幾家能正達到合格,但如果不接項目,公司就無法生存下去。評價員能做到就是把存在的事故隱患一條一條地列出來,要求礦里進行整改,對于那些沒有按要求進行整改的項目,在復查時能帶過的也就帶過了。再者,如果做出的評價報告沒有通過審批,企業會認為是中介機構的責任,而不愿把責任放在自身安全生產條件的不足之上。但由于評價人員對其出具的評價報告要負法律責任,因此很多評價員不愿意做煤礦的評價,認為風險太大,煤礦不出事就好,一出就是大事故,如:瓦斯爆炸、煤與瓦斯突出、頂板事故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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