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因:交通事故身亡,親屬得不到工亡補助
2010 年11 月上旬,公司保安李念(化名)下夜班后騎電動車回家,在行經省道212 線8KM十840M地段時,與一輛重型自卸貨車發生碰撞當場死亡。經交警部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結論,認定貨車司機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李念不幸離世,其父母在承受喪子之痛的同時,心想兒子生前既然是公司保安,下班途中遭遇這樣的意外,按理應定性為工傷,有權獲得工傷保險待遇。由于該單位沒有為李念辦理工傷保險,李家逐要求該公司給予工傷保險待遇補償,可該公司認為李念已下班離開公司,并非在上班時間內,公司對李念所受傷害沒有過錯,不予補償。
2011 年6 月上旬,玉州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認定李念在下班途中受到事故傷害符合工傷認定范圍,認定其為工傷。
工傷認定后,李家認為,該公司沒有為李念辦理工傷保險,根據《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應賠償李念一次性工亡補助金30 多萬元。而該公司卻認為,李念因交通事故導致直接死亡,車主賠付了14200 元,車主向保險公司投交保險和第三者責任險賠付了30 多萬元,李念所在的公司為他買有意外保險,保險公司又賠付了50000 元,另外公司還給了2000元慰問金,各項所得款折合計算,李家共得了賠付金近40 萬元。這樣一來,如果再要求公司再支付工亡補助金,無疑是獲取雙重賠償,而且李念生前自己申請公司免交工傷保險費,公司沒有理由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結果:經過法官調解,公司支付24萬補助
議委員會要求公司支付工傷保險待遇343500 元的裁決,公司方將李念父母起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決該公司不需要支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該公司認為,李念在發生交通事故后,李家已得到的賠償總額超出了李念因工傷得到的工傷保險待遇,李家因交通事故已經得到的賠償應在工傷保險待遇中扣除,不應該另外再向公司索取。
李家的代理律師、廣西玉洲律師事務所的陳日榕律師針對該公司的訴訟請求,駁斥該案的焦點不是能否獲得“雙重賠償”的問題,而是用人單位不為職工交納工傷保險費用,職工因工傷亡后,用人單位是否應當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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