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永川的放炮工鐘林(化名)突然出現耳聾,這能算工傷嗎?為此,他奔波了近兩年,卻因證據收集不足,未能被認定為工傷。昨日,記者從一審法院永川區法院獲悉,鐘林如能收集齊相關證據,依舊可通過訴訟渠道維權。
狀況 放炮工突然出現耳聾
從2009年起,鐘林在永川一煤礦當一名放炮工。2010年11月11日,他像往常一樣,在完成一天的放炮工作后下班回家。回到家后沒多久,他突然發現家人和朋友說話都聽不清。在焦急地等待了一晚后,他的聽力依舊沒有任何好轉,于是便到永川一醫院接受診治。醫生檢查后作出診斷,鐘林為突發性耳聾、右外耳道異物。
怎會突患此疾病呢?是不是放炮震聾的?如果是的話,算不算工傷?
敗訴 沒證據證明是職業病
2011年9月,鐘林向當地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讓他沒想到的是,他的請求被駁回。去年9月,鐘林認為自己的情況符合工傷認定條件,便將當地人社局告到永川區法院,要求撤銷這份工傷認定裁決。
法院審理查明,在工傷認定程序中,鐘林提供了3份診斷證明,其中有兩份是醫院的診斷,一份為永川區司法鑒定所作出的鐘林突發性耳聾與高噪音環境下工作有因果關系的鑒定意見書。可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這3份診斷證明均不能證明鐘林突發性聽力損失是外傷性突發性聽力損失或是職業病。
去年年底,永川區法院一審判決駁回鐘林的訴訟請求。鐘林上訴后,二審法院終審判決維持原判。
釋疑 職業病鑒定需有資質
對此,承辦法官表示,我國現行的工傷分類有兩種:一種是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的工傷;一種是患相應職業病的工傷。勞動行政部門在進行工傷事故認定時,是以“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三個要素作為是否構成工傷的標準。雖然,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以及司法實踐中對前述標準做了寬泛性理解,但不能排除受傷職工及用人單位收集傷情證據的責任。本案中,鐘林雖然提供了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但均是對損傷后果的診斷,他沒有提供因工作中遭受外傷性損害致其耳聾的傷情(傷害)診斷,不符合第一種工傷類型。
鐘林耳聾是否屬于職業病呢?法官解釋說,首先該疾病需要在職業病目錄中,其次病理診斷需指定的機構按程序來認定。被確診患有職業病,并有職業病診斷證明書的職工,才能享受國家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而永川區司法鑒定所沒有職業病的鑒定資質。
法官表示,鐘林可要求相關醫療機構說明或出具其傷害(傷情)的診斷,或向具有職業病診斷資質的機構申請診斷,在取得相關證據后仍可通過訴訟渠道進行維權。
鏈接
職工有下列情形的 應當認定為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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