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6年1月4日上午,53歲的錢先生在一家機械公司從事機械操作工作,由于本來就有高血壓,在操作崗位上,突然暈倒,被緊急送往湖州市某醫院,經診斷為腦溢血,需要馬上手術搶救,經過8個多小時的手術搶救,最后宣布搶救無效死亡。
事后,錢先生的兒子向單位要求申報工傷。單位負責人卻說,錢先生屬于自身疾病突發,不是因工作造成的,因此不同意給予申報工傷,雙方協商多次未果,錢先生兒子來到湖州市總工會職工維權幫扶中心法律服務窗口咨詢,這種情況到底能不能申報工傷?如果可以,又該如何進行申報?
【分析】
《工傷保險條列》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單位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在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本案中,錢先生屬于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符合《工傷保險條列》的規定,依法可以申請認定工傷,單位以錢先生系自身疾病,不是因工作原因導致的說法是錯誤的。單位在一個月之內沒有為錢先生申報工傷,錢先生兒子可以在錢先生死亡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湖州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工會提示】
錢先生的案例中,我們要注意以下幾點:
一是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這里“突發疾病”是指上班期間突然發生任何種類的疾病,一般多為心臟病、腦出血、心肌梗塞等突發性疾病。“48小時”的起算時間,以醫療機構的初次診斷時間作為突發疾病的起算時間。
二是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職工所在單位是否同意(簽字、蓋章),不是必經程序。
三是條例十七條第四款規定“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的,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這里用人單位承擔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的期間是指從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職業病確診之日起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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