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例
2014年6月21日,王某經(jīng)老鄉(xiāng)劉某介紹,到某公司承建的工地工作。上班之后,雙方說好收入是按照工程量結(jié)算的,每月工資由包工頭鄭某發(fā)放。
上班還不到1個月,王某卻發(fā)生了意外。2014年7月1日一早,王某乘坐他人駕駛的摩托車前往工地干活,途中發(fā)生車禍。王某身受重傷,送醫(yī)途中不幸死亡。
事故發(fā)生后,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王某對事故不承擔責任。之后,按照交通事故的處理流程,王某家屬從肇事方獲得了一定的事故賠償。
事故處理結(jié)束后,王某兒子認為,父親是在某公司上班,上班途中發(fā)生車禍,應該認定為工傷。2014年9月,他向當?shù)貏趧尤耸聽幾h仲裁委員會提出了申請,要求確認父親與公司之間存在事實勞動的關系。同年9月23日,當?shù)貏趧尤耸聽幾h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駁回了王某兒子的仲裁申請。王某兒子不服,又向法院提出起訴。
王某兒子起訴稱,父親是在上班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導致死亡的,應視同工傷。公司應該按照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給予父親合法賠償。此外,鄭某和劉某是公司承包工地的包工頭,也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王某兒子請求法院判決公司及鄭某、劉某共同賠付包括一次性工傷死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以及撫恤金等總計90余萬元。
公司辯稱,王某與公司之間并不存在勞動關系,更何況王某家屬已經(jīng)從交通事故肇事方得到了賠償,請求法院駁回王某兒子的訴請。
□說 法
法院審理認為,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但在本案中,王某與公司之間并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特別是在舉證環(huán)節(jié),王某兒子沒有提交證據(jù)證明,發(fā)生交通事故時,他的父親是在哪家建筑工地上班,或是事故發(fā)生在上下班途中等事實證據(jù)。
承辦法官介紹,王某拿的是計時制工資,與包工頭之間是雇傭關系,從這一點可以認定王某不屬于公司的職工。而法院不予支持的法律依據(jù)是,勞動合同的主體是用人單位及勞動者,自然人之間不能建立勞動關系。因此,對于王某兒子提出的工傷賠付請求,并無法律依據(jù),法院不予支持。
二審期間,王某與公司是否存在勞動關系仍是雙方的爭議焦點。二審法院審理認為:勞動者在上下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傷害而要求其指向的企業(yè)承擔工傷責任的,必須滿足勞動者與企業(yè)之間存在勞動關系這一條件。就本案而言,一審判決已認定王某與被上訴人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且王某兒子也無證據(jù)證明其父親在公司承建工地的工作事實。法院最終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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