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上班時間內上廁所突然死亡,勞動保障部門認為“上廁所”是私事,因此認定何某死亡不屬于工傷。由于不服勞動保障部門的認定何某70歲的老父代為提起了行政訴訟。該案經過一審、二審后,成都中院最終撤消了勞動保障部門“不是工傷”的認定。
爭論一 “上廁所”傷亡算不算工傷?
何某是成都四通廠工人,2002年9月24日下午上班鈴聲響過之后,何某在進入車間之前,到該廠廠區內的廁所解便,幾分鐘后被同事發現其仰面倒在廁所地上,不省人事。廠方立即將他送到附近醫院搶救,最終何某死亡。由于廠方沒有提起傷亡性質認定,何某70歲的老父向武侯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傷亡性質認定。武侯區和成都市的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均認為“上廁所”是私事,與本職工作無關,認定何某傷亡性質不是工傷。老人不服,就該認定向武侯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重新作出認定。
爭論二 傷亡算工傷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經過審理,武侯區法院認為,根據法律的規定,勞動者享有“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上廁所”是人的自然生理現象,武侯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為“上廁所”和工作無關與《勞動法》的基本原則相悖;根據法律,即使勞動者在上下班時間、上下班必經路線途中,發生不屬于勞動者本人主要責任的意外事故,都應當確定為比照應工傷亡來處理,因此何某這種狀況沒有認定為工傷,與法律不符。2003年5月16日,武侯區法院一審判決撤消武侯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認定,并責令重新認定。
宣判后,第三人四通廠不服,向成都中院提起了上訴,四通廠認為“上廁所”與工作無關,不應當認定為是工傷。武侯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也表示,一審判決缺乏法律依據。
最終定論 工作場所傷亡與正常工作有關
成都中院審理后表示,任何用工單位都必須為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勞動衛生條件,維護勞動者的基本權利。勞動者的人身權受法律保護,“上廁所”是勞動者人身不可分離的必要合理的生理需要,是其人身權的重要內容,應當受到法律保護。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發生傷亡,并非與正常工作無關。武侯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認定沒有體現出《勞動法》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基本原則。因此中院判決駁回了上訴,責令對何某的死亡性質重新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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