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工作時間”包括本單位領導(含當班班長、組長)同意和安排的加班加點工作的時間;
(2) “不安全因素”主要指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區域內,由于企業設備設施存在缺陷、企業環境不良以及非人力所能抗拒的意外災害(如廠房倒塌、洪水、泥石流、地震等)造成意外傷害;
(3) “工作緊張突發疾病”主要是指,由于企業加班加點,或者由于超負荷勞動(比如當班缺員或者搶修等),或者由于帶病堅持工作(車間以上領導知道職工有病假條,但因為工作需要沒有批準其休假),或者在執行任務時突然發病但沒有條件離開工作場所(如火車司機、機長、輪船司機等)搶救治療而病倒在工作現場的;
(4) “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是指如果突發疾病造成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就不能被認定為工傷,而且“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必須經過勞動鑒定部門評殘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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