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在工作崗位上履行職責遭到暴力等意外傷害,一般應當認定為工傷。《工傷保險條例》明確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但處理此類案例的關鍵在于確定職工遭受傷害是否因為履行職責。如果不是,就不能認定為工傷。對此,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發出《關于員工在工作中遭受他人蓄意傷害工傷認定有關問題請示的復函》指出:“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應當認定工傷。對于暫時缺乏證據,無法判定其受傷害原因是因公還是因私的,可先按照疾病和非因工負傷、死亡待遇處理。待傷害原因確定后,再按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其中認定為工傷的,其工傷待遇享受期限從受傷害之日起計算。已享受的疾病和非因工負傷、死亡待遇,應從工傷保險待遇中扣除。”用人單位與受傷職工對此發生爭議的,根據《工傷認定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或者調查取得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也就是說,用人單位對職工在工作崗位上遭受暴力等意外傷害不是履行職責引起的爭議負有舉證責任。如果無法證明,就應該及時為受傷職工辦理工傷認定申請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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