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是單位勞資人員。我單位有名職工發生工傷,但單位沒有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詢問一下還能否補辦?
答:據天津市勞動保障電話咨詢服務中心相關負責人介紹,依據《關于貫徹落實〈工傷認定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津人社局發〔2011〕63號)第3條第2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人力社保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確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提出申請的,應當向人力社保行政部門提出延期申報工傷認定的書面申請,經批準后可適當延長申報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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