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傷認定的申報
(一)傷害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應及時上報。一般傷害事故在72小時內、重大傷亡事故在24小時內,按照《事故傷害報告表》向上級安全主管部門報告。上級安全主管部門按照上報時限報省級工傷認定行政主管部門。
(二)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由其基層單位或受傷者及其代理人收集工傷認定有關申報材料,向所在直屬單位安全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三)直屬單位應成立工傷初審小組,負責對工傷的初審。
(四)通過初審,符合工傷上報條件的,直屬單位應自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20日內向上級安全主管部門提交工傷認定申報材料。
(五)成立工傷認定申報小組,負責對直屬單位上報工傷的審查工作。
(六)通過認定申報小組審查后,安全主管部門應自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省級工傷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申報。
(七)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工傷認定辦法》的有關規定,由當地省級工傷認定機構對公司的職工傷害或職業病進行工傷認定。
(八)工傷認定后,安全主管部門將及時通知工傷人員所在的直屬單位。
(九)基層單位未按上述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超過單位申報時限或個人對單位審查結果有疑義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當地省級工傷認定機構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二、工傷認定的范圍
工傷認定的范圍按照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執行。
三、工傷認定材料的內容
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工傷認定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工傷認定材料應包括:《事故傷害報告表》、《工傷認定申請表》、《事故分析報告》、勞動合同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受傷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死亡證明)、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一)《事故傷害報告表》一式2份,由受傷害職工所在單位提供,相應單位和負責人簽字、蓋章,并另附現場見證人的證明(不少于2人)。
(二)《工傷認定申請表》一式2份,由受傷害職工所在單位按照填報說明的要求提供,相應單位和負責人簽字、蓋章。
(三)《事故分析報告》一式2份,由受傷害職工所在單位提供,相應單位和負責人簽字、蓋章。
(四)勞動合同復印件1份。存在事實上勞動關系但無勞動合同的,要由具備法人資格的單位出具勞動關系證明、提供能夠證明事實勞動關系的工資發放表等。
(五)身份證復印件(一式2份),身份證與勞動合同姓名不一致的,應出具戶籍部門的證明。
(六)受傷當時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并加蓋就診醫院的診斷專用章。
(七)死亡的應提供醫學死亡證明原件和醫院搶救記錄的復印件。
(八)下列情形應另行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所在單位應對復印件的真實情況進行審查,加蓋公章并注明“與原件相符”字樣:
1、因機動車事故引起傷害的,應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受傷害職工本人為汽車駕駛員的,應由本人同時提供駕駛證及行車證的復印件。
2、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應提交醫療機構的搶救記錄和死亡證明、工時記錄。
3、職工在公休日、節假日工作時受到傷害的,所屬單位應提供加班證明表、工時記錄、受到傷害時所在班次的證明等。
4、職工在本人工作場所外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所屬單位應提供書面材料,說明離開原工作場所原因、受傷方位圖,同時提供經基層單位領導簽字確認的現場見證人證明材料。
5、職工在出差、學習期間受到傷害的,所屬單位應提供書面材料,說明出差、學習的時間、地點、傷害經過等。
6、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的,單位應提交公安機關的報案、立案、詢問筆錄等相關證明及人民法院的裁決書。
7、職工因事故下落不明的,單位應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書。
8、屬于因戰、因公負傷致殘的轉業、復員軍人舊傷復發的,應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復印件和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
9、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求補正或舉證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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