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工傷保險基金用于下列項目:
(一)按規定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
(二)職業康復治療費;
(三)勞動能力鑒定費;
(四)工傷認定調查費;
(五)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獎勵費用;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費用。
第八條 建立市級工傷保險儲備金。儲備金從征收的工傷保險費中提留,儲備金總量達到工傷保險費年征繳額30%后,不再增加。儲備金用于重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不足支付時,按一定比例分別由同級人民政府墊付、省級儲備金支付。具體辦法按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省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 工傷保險費的征繳管理按照《安徽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規定》執行。
第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事故傷害發生30日內,向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遇有特殊情況,報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工傷認定申請時限可以延長30日。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效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或者拒絕提出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可在事故發生一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十一條 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申請工傷認定,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用人單位應自收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證通知之日起15日內提出舉證材料。舉證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時限內。
第十二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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