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總 則
???????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
???????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規劃,表彰和獎勵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經常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
???????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生產監督、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城鄉規劃、城市管理(市容)、農業(農業機械)、衛生、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的有關工作。
??????? 第五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嚴格、公正、文明執法。
???????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應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
??????? 第二章 交通安全管理責任
???????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并落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列入安全生產考核,定期組織評價交通安全狀況。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督促轄區內單位落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應對重特大交通事故以及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等可能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
??????? 公安、安全生產監督、交通運輸、衛生等部門和收費公路經營者,應當根據相關應急預案制定具體實施方案。
??????? 第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實施車輛登記,考核機動車駕駛人,管理道路交通秩序,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查處道路交通違法行為。
???????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實施道路交通安全監督,協調各部門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檢查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落實情況,督促、協調相關部門對危險路段進行整改,組織重特大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 交通運輸部門應當依法實施對道路客運和貨運企業、機動車維修經營企業、駕駛人培訓單位的資格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合理規劃城市公交線路、站點及停車場,監督公路的建設、維護、經營和管理單位依職責做好公路交通安全設施的設置、維護和管理。
??????? 住房城鄉建設、城鄉規劃、城市管理(市容)等部門應當依法實施城市道路、橋梁、停車場和道路配套設施的規劃、設計、建設,監督城市道路的建設、維護和管理單位依職責做好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設置、維護和管理,加強對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等行為的管理;根據交通需求,制定城市綜合交通規劃;加強市容市貌管理,清理違法占道、違法設置廣告和違法建筑物、構筑物。
??????? 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實施對拖拉機的登記、檢驗,加強對拖拉機駕駛人培訓學校的資格管理和拖拉機駕駛人的安全教育,建立健全教練員和考試員考核制度,負責拖拉機駕駛人考試、發證和審驗工作。
??????? 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交通事故醫療救治工作的組織管理,建立完善交通事故醫療救治快速反應機制。
???????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拖拉機信息共享機制,定期通報拖拉機登記、安全技術檢驗、駕駛證發放和對拖拉機駕駛人的違法行為處罰情況。
???????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部門應當依法查處飲酒駕駛、疲勞駕駛和超員、超載、超限、超速運輸等道路交通違法行為。
??????? 第九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做好本單位人員的交通安全教育和車輛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內部交通安全責任制,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防范義務:
??????? (一)建立本單位所屬機動車的使用、保養、維修、檢驗制度,制定機動車報廢具體辦法,依法辦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
??????? (二)教育本單位人員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建立對本單位專職機動車駕駛人行車安全的考核制度;
??????? (三)雇用駕駛人駕駛機動車的,應當對駕駛人進行資格審查和道路交通安全考核,建立檔案;
??????? (四)發現本單位機動車駕駛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告。
??????? 單位設置門崗、廣告和標示牌等,不得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暢通。
??????? 第十條 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社會公眾的交通安全教育,定期發布交通安全公益廣告,宣傳交通安全知識,及時報道道路交通安全信息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采取的交通管制措施。
??????? 第十一條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 (一)執行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
??????? (二)按照規定項目和方法檢驗機動車;
??????? (三)使用經法定機構檢測、鑒定合格的檢測裝置(儀器);
??????? (四)建立檢驗車輛的安全技術檔案。
???????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安裝與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系統聯網的監控設施,對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進行全程監控,實現檢驗數據同步自動傳輸。
??????? 第十二條 機動車回收企業在回收報廢機動車時,應當登記報廢車輛所有人身份證明和車輛號牌、發動機號碼、車架號碼等信息,并向當事人提供車輛報廢證明。
??????? 機動車回收企業應當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下,對報廢的大型客車、貨車及其他營運車輛進行解體。
??????? 第十三條 機動車維修單位承修外觀損壞的車輛時,應當登記送修人身份證明及車輛號牌、發動機號碼、車架號碼,記錄外觀損壞部位和損壞程度。保存登記資料不少于六個月。發現有交通事故逃逸嫌疑的車輛,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 第十四條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可以聘用道路交通安全協管員,協助交通警察維護道路交通秩序,疏導交通。
??????? 道路交通安全協管員不得實施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
??????? 第三章 車輛和駕駛人
??????? 第十五條 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等非機動車的登記種類,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 第十六條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經濟發展和環境、道路交通安全狀況,發展公共交通,控制摩托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和出租車的發展。具體控制辦法在制定前,應當公開聽取社會意見。
??????? 第十七條 機動車號牌可以采取計算機選號的方式發放。
??????? 第十八條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不得有下列情形:
??????? (一)號牌未安裝在機動車前后的規定位置或者倒置、折疊、重疊;
??????? (二)大型、中型客車,載貨汽車及掛車車廂后部未噴涂或者未懸掛本車號牌放大三倍以上的反光號碼;
??????? (三)總質量在三點五噸以上的貨車、掛車未按照國家標準安裝側面及后下部防護裝置;
??????? (四)安裝、使用妨礙交通安全的光電設備、高音喇叭、大功率音響。
??????? 第十九條 教練車應當符合安全技術標準,領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教練車號牌和行駛證。在道路上學習駕駛,應當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路線、時間進行。
??????? 第二十條 應當報廢的機動車,機動車所有人在辦理新增機動車注冊登記前,應當辦理報廢的機動車注銷登記手續。
??????? 第二十一條 實行機動車駕駛人交通安全信息記錄制度。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 第四章 道路通行條件
??????? 第二十二條 道路經營管理者應當保障道路完好,根據道路等級、交通流量、安全狀況以及交通管理的需要,按照國家標準在道路上設置和完善相應的交通安全設施。
??????? 新建、改建、擴建道路,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同步規劃、設計、建設交通安全設施,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驗收。交通安全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道路不得交付使用。
??????? 第二十三條 城市道路、公共停車場(庫)及道路配套設施的規劃、設計、建設和竣工驗收,應當征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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