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加強本區非煤礦山管理工作,根據《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區行政區域內的非煤礦山企業,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區發改委負責全區非煤礦山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國民經濟發展規劃和市、區有關文件規定,對非煤礦山企業發展進行統籌規劃。
(二)檢查、督促、指導非煤礦山建設工程施工、開采和各工種操作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的制定和實施。
(三)檢查、督促非煤礦山事故隱患防范措施的制定和落實。
(四)檢查、督促非煤礦山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的提取和使用。
(五)組織協調非煤礦山企業礦(場)長、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工作。
(六)推廣先進經驗,開展信息交流,進行技術指導,為非煤礦山企業生產、經營、安全提供服務。
(七)組織非煤礦山搶險、救護工作,協助有關部門查處事故。
房山國土分局、區安監局、區環保局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非煤礦山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非煤礦山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職責:
(一)檢查、督促非煤礦山企業貫徹執行礦山安全法律、法規。
(二)檢查、督促非煤礦山企業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
(三)檢查、督促非煤礦山企業礦山建設工程施工、開采的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制定和實施。
(四)組織非煤礦山企業制定礦山事故隱患防范措施。
(五)檢查、督促非煤礦山企業按照規定及時、如數提取和使用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
(六)督促非煤礦山企業定期檢查、維修安全檢測儀器、機電設備及其防護裝置。
(七)組織非煤礦山安全聯合搶險、救護工作。
(八)參加非煤礦山事故的調查處理。
礦點較多或者以采礦收益為主的鄉鎮必須明確一名鄉鎮領導主管非煤礦山安全工作。
第五條非煤礦山企業應當具備《采礦許可證》等證照,證照不全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六條非煤礦山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是該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并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四)定期研究本單位安全生產問題。
(五)督促、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六)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七條非煤礦山企業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數量不得少于2人。
第八條非煤礦山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職能機構、生產操作人員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九條非煤礦山企業應當制定安全生產檢查制度、職業危害預防制度、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制度、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重大危險源監控和重大隱患整改制度、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產檔案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獎懲制度、勞動防護用品配備和管理制度等規章制度。
第十條非煤礦山企業必須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新入礦山的井下作業職工培訓時間不少于72小時,露天礦的職工培訓時間不少于40小時,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培訓考核資料應當存檔備查。調換工種和采用新工藝作業的人員必須重新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所有生產作業人員,每年接受在職安全教育培訓的時間不少于20小時。
第十一條非煤礦山企業的電工、電氣焊工、絞車司機、信號工、壓風司機、廠內機動車司機、放炮員等特種作業人員應當依法經培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
第十二條露天非煤礦山企業應當具備以下圖紙:地質地形圖、采場工程平面布置圖和采場剖面圖。
地下非煤礦山企業應當具備以下圖紙:地質圖(水文地質圖和工程地質圖)、礦山總平面布置圖、采掘工程平面圖、井上和井下對照圖、通風系統圖、提升運輸系統圖、供配電系統圖、防排水系統圖、避災線路圖等。
第十三條非煤礦山企業應當遵守行業技術規范(行業技術規范附后)。
第十四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區發改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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