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加強我市建設工程材料的監督管理,促進建設領域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根據《建筑法》、《產品質量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材料,是指建設工程使用的各類建筑材料、設備和建筑構配件的統稱。
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市政基礎設施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房屋裝飾裝修工程。
本市建設工程材料的使用及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北京市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負責全市建設工程材料使用監督管理工作。各區、縣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區、縣建委)按照市、區兩級建委工程質量監督的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材料使用監督管理工作。
北京市建筑節能與建筑材料管理辦公室受市建委委托,負責本市建設工程材料使用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或參與對建設工程材料質量的專項檢查。北京市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監督總站受市建委委托,負責本市建設工程材料使用環節的質量監督工作。區、縣建委應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相應的建設工程材料使用管理部門。
第四條 市建委會同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工商局)等相關部門研究建設工程材料使用與發展的導向政策,建立建設工程材料的監管信息平臺。市建委會同質量技術監督局、市工商局對本市建設工程材料組織專項監督檢查,向社會發布建設工程材料質量的抽檢和處理結果。
第五條 本市推廣應用節能、節地、節水、節材和環保的建設工程材料,鼓勵發展新型建設工程材料及應用技術。國家和本市禁止生產、使用的建設工程材料,建設工程不得采購和使用。國家和本市限制使用的建設工程材料,不得在限制的工程范圍使用。
第六條 本市各建設工程采購和使用的建設工程材料必須符合產品質量標準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同時還要符合設計文件要求和合同的約定。在新材料應用過程中,施工企業編制的施工工藝、工程驗收的企業標準,須在市建委備案。
產品質量標準是指,產品有強制性標準要求的,必須符合強制性標準。產品未發布強制性標準的,應符合生產企業經備案有效的企業標準或產品明示標準。
第七條 對涉及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節能、環保以及重要使用功能的建設工程材料,由生產企業向市建委進行告知性備案。告知性備案信息在北京建設網(網址:http://www.bjjs.gov.cn)向社會公布。
告知性備案的目的是為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選用建設工程材料提供服務,不作為建設工程準予采購、使用的依據,生產企業向用戶和社會做出承諾,依法承擔質量責任。
告知性備案的范圍以及具體程序由市建委另行公布。
第八條 對涉及質量、安全、節能、環保以及重要使用功能的建設工程材料實施采購備案管理,由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單位按照市、區兩級建委工程質量監督分工的原則向市建委或區、縣建委備案,由市建委統一建立可追溯的檔案庫。
建設工程材料采購備案的范圍以及具體程序由市建委另行公布。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對其采購的建設工程材料質量負責,建立建設工程材料使用管理制度。對施工單位使用的建設工程材料是否符合產品質量標準、產業政策、工程建設標準、設計文件和合同要求等進行監督;對工程驗收和移交時建設工程材料存檔資料的完整性負責。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選用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材料,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采購和使用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材料。
第十條 施工單位應加強材料管理人員的業務培訓,結合本企業實際,建立并完善建設工程材料使用管理制度和質量保證體系,包括合格供應商選擇、建設工程材料進場(庫)驗收、建設工程材料質量檢測和標識、儲存、保管、發放、臺帳記錄、檔案資料匯總等各項制度措施,確保所采購和使用的建設工程材料符合規定的質量、安全、節能、環保要求。
施工單位對其采購、使用的建設工程材料符合產品質量標準、產業政策、工程建設標準、設計文件和合同要求負責,對執行現場復試和有見證取樣檢測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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