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提高餐飲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水平,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筑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的餐飲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本規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對消防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 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第四條? 市和區、縣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對餐飲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行業監督管理;公安消防、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分別對餐飲經營單位的消防安全、特種設備安全等實施專項監督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餐飲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指導、協調和監督政府有關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行業協會協助政府有關部門指導會員單位做好安全生產工作,制定安全生產制度、規程,提供相關服務。
第五條? 餐飲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第六條 餐飲經營單位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
第七條? 餐飲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300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委托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
第八條? 餐飲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餐飲經營單位應當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情況進行記錄,記錄至少保存2年。
第九條 餐飲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條? 餐飲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例會制度,定期研究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制定有效的安全生產措施,并對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第十一條? 餐飲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制度,對本單位容易發生事故的部位、設施,明確責任人員,制定并落實防范和應急措施。
第十二條? 餐飲經營單位應當在每日營業開始前和結束后,對火源、氣源、電源等部位進行全面安全檢查。檢查應當做好記錄。
第十三條? 餐飲經營單位的變配電室總額定容量在630千伏安以上且電壓等級為10千伏的,應當安排專人24小時值班。值班應當做好記錄。
變配電室不得存放危險物品和雜物。
第十四條? 變配電室應當配備用電設備和配電線路平面分布圖等安全技術資料,以及必要的作業工具和勞動防護用品,并在明顯位置設置變配電系統操作模擬圖板。
變配電室的門、窗、電纜溝應當設置防水設施和擋鼠板。
第十五條? 餐飲經營單位設置的電源線路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臨時用電線路應當采取有效防護措施;電氣設備應當安裝漏電和過載保護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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