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企業、人員積分處理
第十一條 根據企業積分,市建委對企業分別進行如下處理:
(一)企業積分達到8分時,市建委對企業提出書面警示,并提示市建設系統及有關協會在組織企業評優活動時,對該企業的資格慎重考評。
單項工程項目積分達到8分時,市建委提示市建設系統及有關協會在組織工程評優活動時,對該工程項目的資格慎重考評。
(二)企業積分達到16分時,市建委在有形建筑市場公示企業違法違規行為信息,提示招標人在選擇投標人時予以慎重考慮,并依法限制企業申請資質升級和增項。
(三)企業積分達到24分時,市建委將企業的違法違規行為和處罰或處理結果在動態監管信息平臺上予以公示,同時依法核查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和資質條件;企業安全生產條件經核查不達標的,責令三十日內改正,并依法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企業資質條件經核查不達標的,責令三個月內改正,改正期間企業不得承攬新工程。
(四)企業積分達到30分時,市建委依法核查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和資質條件;核查不達標的,依法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企業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
上述處理措施中,依法應當由建設部、外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資質降級、吊銷資質證書和暫扣、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由市建委將企業違法違規行為信息和處理建議報告建設部或者抄送企業注冊地的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上述部門做出處罰或處理決定前,限制企業在北京承攬新工程。
第十二條 市建委建立企業定期講評制度。在每季度第一個月內,市建委對企業積分達到8分以上(含8分)的企業負責人進行動態監管工作講評。
第十三條 市建委依法對企業直接做出降低資質等級或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的,不予記分,將企業違法違規行為和處罰結果在市建委網站上予以公告。
第十四條 根據人員積分,市和區縣建委對企業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分別進行如下處理:
(一)企業負責人
1、企業負責人積分達到16分時,市建委約談企業負責人并要求其參加不少于三天的專業學習,并進行考核。
2、企業負責人積分達到24分時,市建委將該企業違法違規行為及處罰、處理結果等信息通報該企業注冊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該企業屬于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管理的,函告國資委;同時在指定媒體上予以公示。
(二)項目負責人
1、項目負責人積分達到4分時,由工程所在地區縣建委對該項目負責人提出書面警示,同時市建委提示市建設系統及有關協會在組織項目負責人評優活動時,對該人員的資格慎重考評。
2、項目負責人積分達到8分時,由工程所在地區縣建委對該項目負責人進行約談,并要求其參加不少于兩天的專業學習,并經考核合格后再上崗。
3、項目負責人積分達到12分時,市建委建議企業撤換該項目負責人,并將項目負責人違法違規行為在有形建筑市場和指定媒體上公示,同時依法對該項目負責人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對于本市頒發證書的項目經理和注冊的建造師,發現應當暫扣、撤銷注冊證書或者吊銷項目經理證書的情形時,依法辦理;對于非本市頒發證書的項目經理和注冊的建造師,將其違法違規行為信息和處理建議抄送其發證機關或注冊機關,在上述機關做出處罰或處理決定前,禁止其作為項目負責人在京承攬工程。
(三)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1、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積分達到2分時,由工程所在地區縣建委組織其參加不少于一天的專業學習,并經考核合格后再上崗。
2、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積分達到4分時,由工程所在地區縣建委建議項目負責人撤換該人員,同時依法對該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行為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應當暫扣、撤銷相關證書的情形時,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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