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建筑市場秩序,規范建筑業企業及其人員行為,提高行業管理水平,推進本市建筑行業誠信體系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活動的本市建筑業企業、中央在京建筑業企業和外地來京建筑業企業及其企業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下簡稱企業、人員)的動態監管,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企業負責人,是指對本企業日常生產經營活動全面負責、有生產經營決策權的人員,專指企業的總經理、廠長等。
本辦法所稱項目負責人,是指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授權,負責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的總承包、專業承包項目負責人或勞務分包項目負責人等。
本辦法所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在建設工程項目專職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人員,包括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負責人及其工作人員和施工現場專職安全員。
第三條 企業資質及人員資格動態監督管理包括對企業、人員違法違規行為的記分、處理和對本市建筑業企業資質條件的日常核查兩部分。
第四條 市建委建立全市統一的企業資質及人員資格動態監管平臺,采用記分機制,將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具體規定量化為相應的分值并編制成記分標準。市和區縣建委在對企業、人員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罰或處理時進行記分,并由市建委進行累加,按照規定的措施對企業資質及人員資格做出相應處理。
第五條 市和區縣建委依照有關規定對本市建筑業企業的資質條件進行日常核查,對不達標的企業采取相應的處理措施。
第六條 實行企業資質和人員資格動態監管不改變市和區縣建委現有的對企業和人員依法處罰、處理的程序。市和區縣建委不得將對企業、人員的記分代替對企業、人員的處罰、處理。
第二章 記分標準和記分
第七條 市建委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制定《北京市建筑業企業違法違規行為記分標準》(以下簡稱《記分標準》),并可根據法律法規和政策變化適時予以補充調整。
市和區縣建委在對企業、人員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罰、處理時,應依據《記分標準》在執法文書上記分。
第八條 記分周期從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記分周期屆滿,企業和人員的年度積分清零,重新記分。
企業被降低資質等級后,企業當前積分清零;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員被暫停執業資格或暫扣相應證書的,人員當前積分清零。
第九條 市和區縣建委應于做出行政處罰或處理決定的當日內將對企業、人員的處罰、處理情況和記分情況上傳至企業資質和人員資格動態監管平臺。
第十條 市建委通過企業資質及人員資格動態監管平臺對企業、人員的違法違規信息進行匯總和整理,并依照有關規定在指定媒體予以公示。
企業、人員可以通過監管平臺,及時查詢自身積分情況。
北京市消防條例【2025年修訂】
北京市自動駕駛汽車條例
北京市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管理辦法
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和消防工作堅…
北京市既有建筑施工動火作業消防安全…
北京市嚴格施工動火作業消防安全管理…
北京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
北京市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20…
北京市建筑施工現場安全標準化手冊
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 (2011修訂)
北京市實施《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
北京市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生產規范(試…
北京市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北京市消防條例(2011修訂)
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辦法
北京市高空懸吊作業安全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