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城市燃氣供應單位使用的各類燃氣設備、計量裝置、器具必須符合勞動部門和技術監督部門的規定和要求。
第十八條城市燃氣供應單位在燃氣儲備、灌裝區域內作業或者對帶氣的燃氣設施進行動火作業,必須建立和執行危險作業報告審批制度。
第十九條在城市燃氣設施安全防護間距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傾倒、排放腐蝕性液體、氣體;
(二)進行挖掘、爆破、鉆探、拋錨等危害城市燃氣管道設施安全的作業;
(三)移動、覆蓋、涂改、拆除、損壞城市燃氣設施的安全警示標志;
(四)植樹、埋桿、堆物、堆料;
(五)建設非營業性的建筑物、構筑物;
(六)建設營業性的建筑物、構筑物。
第二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進行可能影響或者危害城市燃氣設施安全的施工作業時,必須向城市燃氣供應單位查明城市燃氣管道情況,并通知城市燃氣供應單位派人到現場監護。在施工作業中造成城市燃氣管道及其設施損壞、泄漏的,必須立即通知城市燃氣供應單位,并采取相應保護措施。
因建設工程施工需要遷移城市燃氣設施的,應當報市公用局批準。
第二十一條城市燃氣用戶需要對室內或者單位內部城市燃氣設施予以拆除、改造或者遷移的,應當向城市燃氣企業提出申請,經同意后,由城市燃氣企業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燃氣器具實行售前報檢制度。燃氣器具必須經市技術監督局批準的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檢驗,并加貼“檢驗合格”標志,加蓋“報檢準用”印章后,方可銷售和使用。
第二十三條申請安裝燃氣器具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到相應的城市燃氣企業辦理報裝手續。
第二十四條城市燃氣設施和器具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安裝、維修。
城市燃氣供應單位和用戶不得使用沒有資質的安裝、維修單位進行城市燃氣設施和器具的安裝和維修。
第二十五條燃氣器具的安裝和修應當執行市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
第二十六條城市燃氣用戶發現室內城市燃氣設施或者器具損壞、泄露時,應當立即關閉閥門、開窗通風,不得啟動電器設備和動用明火,并及時向城市燃氣供應單位報修;發生火災時,應當及時向消防部門報警。
北京市消防條例【2025年修訂】
北京市自動駕駛汽車條例
北京市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管理辦法
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和消防工作堅…
北京市既有建筑施工動火作業消防安全…
北京市嚴格施工動火作業消防安全管理…
北京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
北京市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20…
北京市建筑施工現場安全標準化手冊
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 (2011修訂)
北京市實施《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
北京市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生產規范(試…
北京市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北京市消防條例(2011修訂)
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辦法
北京市高空懸吊作業安全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