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加強企業生產技術管理。強化企業技術管理機構的安全職能,切實落實企業負責人安全生產技術管理負責制,強化企業主要技術負責人技術決策和指揮權。按規定配備安全技術人員,其中要有一定比例的注冊安全工程師或注冊助理安全工程師。因安全生產技術問題不解決產生重大隱患的,要對企業主要負責人、主要技術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給予處罰;發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責任。
(十五)強制推行先進適用的技術裝備。礦山企業要制定和實施生產技術裝備標準,安裝完善監測監控系統、井下人員定位系統、緊急避險系統、壓風自救系統、供水施救系統和通信聯絡系統等技術裝備,并于3年內分步實施完成,逾期未安裝的,依法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生產許可證。運輸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專用車輛,以及旅游包車和三類以上班線客車要安裝使用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并于2年內完成。在大型尾礦庫安裝全過程在線監控系統,大型起重機械要安裝安全監控管理系統。
(十六)全面提升企業安全生產信息化水平。企業要利用信息化和物聯網技術手段,全面提升監控、預警和應急處置能力,努力提高企業安全防護水平。2011年底前,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冶金等行業(領域)企業要在北京市安全生產監管信息平臺登記注冊,及時、準確上報隱患、危險源、職業危害、易制毒和管控化學品流向以及事故等信息;2013年底前,利用物聯網技術完成對重點設備設施、重點工藝環節、危險區域、重要崗位以及影響生產作業安全的環境狀態的監控和預警處置。市政公用、人防工程使用、軌道交通建設及運營等企業,要利用信息化和物聯網技術,建設并完善視頻監控、遠程監測、自動報警、智能識別等安全防護系統。
四、實施更加有力的監督管理
(十七)進一步完善安全監管體制。各級政府主要領導人和政府有關部門的正職負責人對本地區和本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各級政府的其他領導人和政府有關部門的其他負責人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進一步強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安全生產工作的綜合監管,指導協調、監督檢查有關部門和下級政府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各有關部門要依照職責,加強對企業安全生產的監督、指導和管理,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組織制定行業(領域)安全標準,指導督促企業貫徹落實。
(十八)進一步優化安全生產工作機制。強化安全生產委員會統籌協調、議事決策和監督考核功能。運用聯席會議、約談函告、督導檢查等多種方式和手段,鞏固完善安全生產綜合監管與行業監管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堅持并完善重點行業(領域)安全生產狀況調查評估制度,指導、督促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加強監督管理工作。
(十九)進一步加大安全監管力度。在各級政府統一領導下,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化、公安、國土、住房城鄉建設、市政市容、交通、農業、水務、商務、文化、工商、安全監管、質監、廣電、體育、園林綠化、旅游、民防等部門,要加強對相關行業(領域)企業的監督檢查,嚴肅查處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嚴厲打擊非法生產、經營、建設等影響安全生產的行為。加強執法監察隊伍建設,完善執法統籌協調機制,健全執法部門之間信息互通共享制度,構建安全生產執法工作責任體系。強化屬地管理,各有關部門要對當地企業包括中央在京企業實行嚴格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和管理,嚴厲查處各類違法違規行為。
(二十)進一步加強監管力量建設。要加強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的監管能力建設,充實執法檢查力量,加強監管人員業務技能培訓,提高監管人員專業素質和技術裝備水平,規范執法檢查行為,提升執法檢查形象和水平。進一步強化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安全生產工作機構和執法檢查隊伍建設,加強教育培訓,提高執法檢查人員現場執法檢查能力。努力改善基層執法檢查辦公條件,充實配備檢查車輛及其他技術裝備。建立基層執法檢查人員崗位津貼和工作補貼制度,穩定一線執法檢查隊伍。
(二十一)強化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運行安全監管。要加強對保障城市運行的水、電、氣、熱、交通運輸及通信企業的安全監管。科學合理地確定軌道交通建設周期,嚴格落實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第三方監測等各環節的安全責任,堅決防止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加強對地鐵運營高峰大客流的安全監控,有效改善地鐵運營安全條件。提高地下空間的安全使用標準;利用人防工程要實行嚴格的準入管理,優先公益性利用。完善地下管線保護協調配合工作機制,落實工程建設各方的主體責任,加強對地下管線規劃、施工許可、占掘路、安全質量、竣工歸檔等監督管理,防止建設施工對地下管線的破壞,嚴厲打擊各類破壞地下管線非法違法施工行為。
(二十二)堅持重大隱患政府掛賬督辦工作機制。落實“動態分類排查、動態評審掛賬、動態整改銷賬”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重大隱患由市、區縣政府掛賬督辦,隱患治理資金原則上由主體責任單位自行籌措。建立重大隱患公告制度,加強監督檢查,對拒不執行監管監察指令的企業,依法依規從重處罰。
(二十三)建立企業安全生產信用評價和警示制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要按職責分工,研究建立本市安全生產誠信企業分級標準,定期對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進行分級考核評價,評價結果向社會公開,并向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擔保業等主管部門通報,作為企業信用評級的重要參考依據。對嚴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企業,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媒體上公布名單,并向投資、國土、規劃、建設、財政、金融、證券、工商等主管部門通報,依法采取嚴格限制其生產經營活動的措施。
(二十四)加強建設項目安全管理。強化項目安全設施核準審批,加強建設項目的日常安全監管,嚴格落實審批、監管的責任。企業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建設項目在可行性研究階段,企業要組織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生產條件論證或安全預評價;在設計階段,企業要依據安全預評價報告進行設計,編制安全專篇;在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企業要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使用。安全設施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未做到同時設計的一律不予審批;未做到同時施工的責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做到同時驗收合格投入生產和使用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視情節追究有關單位負責人的責任。嚴格落實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監管等各方安全責任。對項目建設生產經營單位存在違法分包、轉包等行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產整頓,并追究項目業主、承包方等各方責任。
(二十五)加大職業健康監督管理力度。健全職業健康監管體制,構建職業危害防治一體化監管和分工協作的監管模式。制定企業職業健康市場準入標準,完善職業健康分級分類管理模式,探索建立職業衛生安全許可制度。推進企業職業健康管理標準化工作,加強企業職業危害建設項目申報、預評價和“三同時”的監管,鼓勵有條件的科研院所、企業等社會力量參與職業健康技術服務工作。
(二十六)加強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要充分發揮工會、共青團、婦聯組織的作用,依法維護和落實企業職工對安全生產的參與權與監督權。進一步暢通安全生產的社會監督渠道,充分發揮“12350”安全生產舉報投訴平臺的作用,健全工作機制,有舉必查,查實必究,依法嚴肅處理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監督作用,對輿論反映的客觀問題要深查原因,切實整改。建立健全新聞發布制度,及時向社會發布安全生產信息,曝光違法違規行為。運用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網絡等新聞媒體,加大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力度,切實提高從業人員和社會公眾的安全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大力宣傳安全生產工作先進典型,推進安全社區建設。
(二十七)提高安全監管監察信息化水平。全面實施安全生產信息化“京安”工程,加強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管信息系統的開發、推廣和應用,2年內建成市、區縣、鄉鎮(街道)三級監管信息平臺,2013年底前實現安全監管監察工作信息化。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全面提升行業(領域)監管水平,盡快實現部門行政許可、執法檢查等監管信息的互通與共享。實施物聯網應用示范工程,提升監管技術含量和智能化水平。2011年底前,完成煤礦、煙花爆竹批發單位、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推廣應用,完成部分制造業企業、加油站、尾礦庫的試點應用;2013年底前,完成所有礦山、運行尾礦庫、規模以上制造業企業以及加油站、油庫等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的推廣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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