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四)促進安全技術裝備產業發展。把安全檢測監控、安全避險、安全保護、個人防護、災害監控、特種安全設施及應急救援等安全生產專用設備的研發制造,作為安全產業加以培育,積極爭取國家政策和資金支持,研究制定本市支持措施。大力發展安全裝備融資租賃業務,促進高危行業企業加快提升安全裝備水平。
(三十五)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安全生產科技投入體系。多方爭取資金,加大安全生產科研投入,加強安全生產基礎理論及關鍵技術研究。進一步落實“科技北京”行動計劃的有關政策,制定政策措施,鼓勵和引導企業研發安全技術和產品,積極推廣應用新裝備、新工藝、新標準,促進安全生產技術裝備的升級換代。加大對高危行業安全技術、裝備、工藝和產品研發的支持力度,推動高危行業提高機械化、自動化生產水平。
(三十六)加大安全專項投入。加強對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監督檢查,進一步完善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制度,研究提高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下限標準,適當擴大適用范圍。依法加強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制度建設。高危行業企業探索實行全員安全風險抵押金制度。完善落實工傷保險制度,積極穩妥地推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并加大在高危行業和重點領域的推進力度,發揮保險機構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的積極作用。
(三十七)提高工傷事故死亡職工一次性賠償標準。從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對因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職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調整為按全國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計算,發放給工亡職工近親屬。同時,依法確保工亡職工一次性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的發放。
八、更加注重經濟發展方式轉變
(三十八)制定落實安全生產規劃。各區縣政府、市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把安全生產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的總體布局,地區發展規劃和行業(領域)專項規劃要明確安全生產目標,安全生產規劃要納入政府規劃體系,實施嚴格考核。企業要把安全生產工作的各項要求落實在企業發展和日常工作之中,在制定企業發展規劃和年度生產經營計劃中要突出安全生產,確保安全投入和各項安全措施到位。
(三十九)強制淘汰落后技術產品。不符合有關安全標準、安全性能低下、職業危害嚴重、危及安全生產的落后技術、工藝和裝備要列入本市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予以強制性淘汰。支持有效消除重大隱患的技術改造和搬遷項目,遏制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的項目建設和延續。對存在落后技術裝備、構成重大隱患的企業,要予以公布,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關閉。
(四十)加快產業重組步伐。要充分發揮產業政策導向和市場機制的作用,加大相關高危行業企業重組力度,進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費資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后產能,提高安全基礎保障能力。制定符合本市需要的化工產業發展規劃,調整化工企業布局,積極推進化工園區建設,逐步實現化工產業的集中、集聚、集約化發展。針對城市特點,調整危險化學品經營格局,建設危險化學品交易市場,實現“集中交易、專業儲存、統一配送”,最大限度降低城市危險化學品流通、儲存風險。
九、實行更加嚴格的考核和責任追究
(四十一)嚴格落實安全目標考核。制定并完善市政府對區縣政府、市有關部門和單位的安全生產綜合考核制度,實施嚴格考核,考核結果與年度績效、評先評優和干部晉級任用掛鉤。區縣政府也要進一步完善考核制度,對本地區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嚴格考核。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關領導的責任。
(四十二)加大對事故企業負責人的責任追究力度。企業發生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追究事故企業主要負責人責任;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業主要負責人或企業實際控制人的法律責任。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除追究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實際控制人責任外,還要追究上級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責任;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業主要負責人、企業實際控制人和上級企業負責人的法律責任。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的企業,其主要負責人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企業的礦長(廠長、經理)。對非法違法生產造成人員傷亡的,以及瞞報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節特別惡劣的,要依法從重處罰。
(四十三)加大對事故企業的處罰力度。對于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1年內發生2起以上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并負主要責任的企業,以及存在重大隱患整改不力的企業,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告,并向投資、建設、銀行、證券、工商等主管部門通報,1年內嚴格限制新增的項目核準、用地審批、證券融資等,并作為銀行貸款等的重要參考依據。
(四十四)對打擊非法生產不力的地方實行嚴格的責任追究。在所轄區域對群眾舉報、上級督辦、日常檢查發現的非法生產企業(單位)沒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處,致使非法生產企業(單位)存在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四十五)建立事故查處督辦制度。依法嚴格事故查處,對事故查處實行安全生產委員會掛牌督辦。事故查處結案后,要及時予以公告,接受社會監督。
各區縣政府、市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做好對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組織實施,制定部署本地區、本行業貫徹落實本通知要求的具體措施,加強監督檢查和指導,及時研究、協調解決貫徹實施中出現的突出問題。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和市有關部門要加強工作督查,及時掌握各區縣、部門和行業(領域)工作進展情況,確保各項規定、措施執行落實到位。
北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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