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貫徹《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四條 市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是全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主管部門。
區縣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區縣建委)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轄區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企業依法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地上和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地質觀測資料、相鄰建筑物、構筑物及地下工程有關資料。建設單位提供的上述資料必須保證真實、準確、完整。建設單位未提供上述資料時,施工企業應要求建設單位提供。
建設單位可向有關部門和有關單位查詢前款資料,也可委托勘察設計單位進行查詢。
城市檔案部門、市政部門或其他專業部門及工程周邊單位,有義務及時提供前款資料。
第六條 建設工程招標時,招標人應將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列入招標文件。評標辦法應考慮安全措施因素。
對不包括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內容的招標文件,市和區縣建設委員會不予備案。
直接發包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將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列入工程造價。
第七條 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先辦理工程施工安全監督備案,并提供如下資料:
(一)建設單位向施工企業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上和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的交接手續。
(二)建設單位確認的安全施工措施費的付款計劃。
(三)建設工程施工影響相鄰建筑物、構筑物及社會人員安全需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由施工企業編制防護措施方案,送交建設單位確認的手續。
(四)施工企業制定的保證施工安全的措施,包括設立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等。
(五)建設單位做出的不對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以及不壓縮合同約定工期的承諾。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將條例規定的資料報送區縣建委備案。
第九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條例規定,加強工程施工安全監理。
工程監理招標時,招標人應將工程施工安全監理所需費用列入招標文件。
第十條 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
前款所稱機械設備主要包括施工起重機械(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高空作業吊籃、汽車起重機)、整體提升腳手架、垂直運輸物料提升機(龍門架、井子架)、混凝土機械、樁工機械、土方機械、高空作業機械、鋼筋機械及裝修機械等,以及市政工程施工用瀝青攤鋪機、壓路機、銑刨機等。
第十一條 施工起重機械的安裝、拆卸必須由具有《起重設備安裝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的單位承擔。整體提升腳手架的安裝、拆卸必須由具有《附著升降腳手架專業承包企業資質》的單位承擔。永久式擦窗機的安裝必須由具有《機電設備安裝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的單位承擔。自升式模板搭設必須由具有二級以上(含二級)《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資質》的單位承擔。
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應當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
施工起重機械安裝完畢之后,安裝單位必須對整機質量及安全裝置進行自檢,出具自檢合格證明,向施工企業進行書面的安全使用說明,辦理驗收手續、簽字,并填寫《北京市起重機械安裝統一檢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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