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鍋爐使用者未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范進行水(介)質處理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并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氣體銷售者使用未經檢驗、檢驗不合格、報廢或違反其他安全技術規范的氣瓶、罐車、罐式集裝箱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沒收氣瓶、罐車、罐式集裝箱,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電梯使用者未安裝電梯安全運行監控、應急呼救系統,并保證其有效使用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擅自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被查封、扣押的特種設備或其主要部件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整改,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停止使用,并處兩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一)電梯、壓力管道、場(廠)內機動車輛使用者未按規定期限提出定期檢驗申請的;
(二)電梯層門、電梯轎箱內操縱箱鑰匙、機房鑰匙或啟動鑰匙的管理、持有人未取得相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的。
第六十三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暫停其核準項目的檢驗檢測工作:
(一)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超范圍或地區從事定期檢驗或監督檢驗工作的;
(二)跨地區從事檢驗檢測工作,事前未書面告知特種設備所在地的區縣(自治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
(三)不能按期完成核準范圍內的檢驗檢測工作時,未書面告知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所稱特種設備使用者是指具有在用特種設備管理權利和管理義務的單位或個人。其既可以是特種設備產權所有者,也可以是受特種設備產權所有者委托,具有一年以上在用特種設備管理權利和管理義務者。
本條例所稱場(廠)內機動車輛是指除道路交通、農用車輛外,僅在工廠區、碼頭、貨場、旅游景區等特定區域使用的專用車輛。
本條例所稱舊有特種設備,是指從辦理完畢特種設備注冊登記手續到報廢前轉移產權的特種設備。
本條例所稱電梯安全運行狀態監控系統是指能對電梯運行狀態進行實時監控及記錄,實現事故預警、故障報警、困人自動呼救等功能的監控系統。
第六十五條 本條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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