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風險抵押金的使用
第十二條企業風險抵押金使用范圍為:
(一)為處理本企業生產安全事故而直接發生的搶險、救災等費用支出;
(二)為處理本企業生產安全事故的傷亡賠償、撫恤、救治、事故調查、鑒定等善后事宜而直接發生的費用支出。
第十三條企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產生的搶險、救災及善后處理費用,全部由企業負擔,原則上應由企業先行支付。確需動用風險抵押金專戶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由發生事故的企業提出書面申請,填寫《重慶市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專戶支付申請表》,經現場救援、事故調查主要負責人簽字,報市安監局和市財政局批準后,出具《重慶市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支付通知書》;
(二)由代理銀行按照《重慶市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支付通知書》批準的支付金額和支付方式支付資金。
第十四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同級財政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將風險抵押金部分或者全部轉作事故搶險、救災和善后處理資金:
(一)企業負責人在生產安全事故后逃逸的;
(二)企業在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在規定時間內未主動承擔責任,支付搶險、救災及善后處理費用的。
第十五條代理銀行應建立應急工作機制,在接到支付通知書后24小時內,將資金直接劃轉到指定賬戶并保證現金支取,確保風險抵押金及時支付。
第四章 風險抵押金的管理
第十六條企業持續生產經營期間,當年未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沒有動用風險抵押金的,風險抵押金自然結轉,下年不再增加存儲。企業生產經營規模如發生較大變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同級財政部門應當于下年度3月底前重新核定風險抵押金存儲數額,并通知企業到代理銀行補存(退還)風險抵押金。
第十七條企業依法關閉、破產或者轉入其他行業的,應由有關部門出具書面證明,由企業填寫《重慶市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專戶支付申請表》,并報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后,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主支配其風險抵押金專戶結存資金,代理銀行應辦理有關手續。
企業實施產權轉讓或者公司制改建的,其存儲的風險抵押金仍按照本實施辦法管理和使用。
第十八條建立風險抵押金儲存、使用、管理情況通報制度。
(一)代理銀行應于每季度第一個月10日前將上季度風險抵押金存儲情況匯總反饋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年度終了后1個月內將上年度風險抵押金存儲、使用和管理等情況書面報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
(二)區縣(自治縣)安監局及財政局應于每年度終了后1個月內將上年度風險抵押金存儲、使用、管理等情況書面報送市安監局和市財政局。
第十九條企業超期15天未存儲或未足額存儲風險抵押金的,由所在區縣(自治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處理,并可以對企業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企業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投資人處0.5萬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超期30天未按規定繳存風險抵押金的,責令企業停產停業整頓。
第二十條風險抵押金實際支出適用的稅務處理辦法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執行。具體會計核算問題,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處理。
第二十一條風險抵押金應當專款專用,不得挪用和截留。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挪用風險抵押金等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施行前,各區縣(自治縣)已收取的風險抵押金按本辦法規定進行收繳、存儲、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安監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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