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應急預案宣傳、培訓與演練
第二十四條 全市各級各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應急預案的宣傳工作,充分利用媒體和各種宣傳載體,廣泛宣傳應急預案。
(一)市總體應急預案、市政府部門專項、單項及保障應急預案簡本通過媒體宣傳報道,并及時在市政府及部門公眾信息網上公布。
(二)區縣(自治縣)綜合應急預案可通過當地媒體宣傳報道,并及時在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公眾信息網上公布。
(三)對企事業單位、鄉鎮(街道)、村(社區)應急預案,應當充分利用廣播、宣傳欄、宣傳畫、標語口號等方式進行宣傳。
(四)對現場應急預案,應當制作危險警示標志、疏散撤離路線圖等宣傳資料,免費發給相關人員和公眾。
(五)全市各級各有關部門(單位)組織編寫應急預案操作手冊和處置流程,編印應急預案宣傳讀本,確保相關人員熟練掌握必需的應急處置知識和技能。
(六)媒體應當加強應急預案宣傳,及時公布應急報警和處置電話,宣傳公共安全知識,提高公眾防災避險、自救互救的能力。
第二十五條 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各級各類應急預案培訓。
(一)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部門(單位)應當將應急預案培訓納入公務員及公職人員業務培訓考核內容,有組織、有計劃地開展應急預案培訓工作,增強安全責任意識,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二)全市各級各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應急管理專業人員和應急救援人員的應急預案培訓工作,定期組織開展應急預案培訓,提高執行應急預案的能力。
(三)企事業單位、村(社區)要對全體職工(學生)、居民(村民)進行應急預案培訓,提高防范風險和自救互救能力。
(四)應急預案編制部門(單位)應當組織編寫應急預案培訓大綱、教材,切實做好應急預案的培訓工作。
第二十六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負責組織編制應急預案演練指南和工作計劃,提出應急演練的組織與實施辦法,指導督促開展應急預案演練活動。
應急預案編制部門(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應急預案演練制度,制訂年度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
應急預案編制部門(單位)組織開展針對各種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活動的桌面演練、專項演練和綜合性演練,每年至少要組織開展一次應急預案演練。各區縣(自治縣)、市政府有關部門(單位)擇時組織開展規模較大的實戰應急預案演習。
重大活動應急預案編制部門(單位)在活動舉辦之前至少開展一次綜合性實戰應急演練。
應急演練組織部門(單位)應及時開展演練評估,總結分析應急預案存在的問題,為應急預案修訂提供依據。各區縣(自治縣)、市政府有關部門(單位)組織的綜合性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應以書面形式報市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
第七章 其他事項
第二十七條 全市各級各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行政負責人為本部門(單位)應急預案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統一組織領導應急預案管理工作。全市各級各有關部門(單位)要根據實際工作需要,落實專門的部門和人員做好應急預案編制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條 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規定以及實際工作需要編制和修訂應急預案,導致突發事件處置不力或損失影響擴大的,應當依法追究部門(單位)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的責任;在應急處置中未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進行處置,造成突發事件事態和影響擴大的,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九條 全市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應當為應急預案編制和管理提供必要的工作經費。
第三十條 全市各級各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加強信息交流,不斷提高應急預案管理信息化水平。市政府建立應急預案庫。全市各級各有關部門建立分級分類應急預案庫。
第三十一條 應急預案的編制、實施納入市政府應急管理年度目標考核,由市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考核。具體考核辦法另行制定。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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