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9月13日重慶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重慶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條例》已于2005年9月29日經重慶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修訂為《重慶市燃放煙花爆竹管理條例》,現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5年10月8日
重慶市燃放煙花爆竹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了減少環境污染,保障國家、集體和個人財產安全,保護公民身心健康,創造良好的工作、生產、生活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由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公安行政管理部門是燃放煙花爆竹工作的主管部門。
安全生產監督、環境保護、市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公安行政管理部門實施本條例。
第三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學校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在干部、職工、學生和居民、村民中開展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協助政府和有關部門做好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工作。
第四條 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勸阻和向公安、安全生產監督部門舉報。接受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五條 下列區域或場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一)區縣(自治縣、市)級以上國家機關辦公場所;
(二)車站、碼頭、機場、商場及其他人口密集場所;
(三)重要軍事設施、倉庫、市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等;
(四)加油(氣)站等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及周邊一百米范圍內;
(五)醫院、幼兒園、敬老院、療養院等;
(六)教學、科研單位的辦公、教學、科研場所;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各級人民政府明令禁止用火的其他區域或場所;
(八)市或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規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區域或場所。
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場所及其周邊具體范圍,由產權或使用單位設置明顯的禁放警示標志,并負責看護。
第六條 在禁放區域或場所內,禁止生產、儲存和銷售煙花爆竹。
第七條 下列區域(不含第五條規定的禁放區域或場所)為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以下簡稱限放區域):
(一)渝中區、大渡口區、江北區、沙坪壩區、九龍坡區、南岸區、北碚區、渝北區、巴南區的城區;
(二)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規定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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