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區域限批文件下達后,有關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對有關企業實施停產整治。其中:
(一)凡因企業環境污染造成區域限批的,有關企業一律無條件停產,不能邊生產邊整頓。
(二)鼓勵通過收購、兼并、重組等措施,淘汰落后產能,實現資源優化配置。
(三)對停產整治后仍達不到要求,且沒有被收購、兼并或重組的企業,堅決關閉。
第七條 區域限批的解除。
(一)被限批區域或單位完成整改后,應向市環保局提出解除限批的書面申請。
(二)市環保局接到申請后,應在3個工作日內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和專家對申請解除限批的區域或單位進行現場核查。
(三)市環保局根據核查或核實情況決定是否解除區域限批,并書面告知有關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四)經核查達到整改要求的,由市環保局對擬解除限批的區域或單位進行公示。對在公示期間存在異議的,市環保局應當組織核實。公示結束后,正式作出解除區域限批決定。其中,經市政府批準的區域限批,其解除決定須報市政府批準。
第八條 凡屬下列情形的,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一)被限批區域或單位逾期未達到整改要求的。
(二)在實施區域限批工作中,有關部門或人員違反規定審批項目或履責不到位、督辦不力的。
第九條 本辦法由市環保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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