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廣州市人民政府二00三年八月一日印發)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危害,最大限度地減
少特大事故造成的損失,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
法》、《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的要求,結合本市實施,特制定本預
案。
第二條 本預案為廣州市人民政府處理本市行政區域內特大事故應急求援工作的基本
程序和組織原則。
第三條 本預案所稱特大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特大事故)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
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特大人身安全和特大財物損失的事
故,包括以下的特大事故。
(一) 特大火災事故。
(二) 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 特大建筑質量安全事故。
(四) 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險化學品特大安全事故。
(五) 非煤礦山特大安全事故。
(六) 特種設備特大安全事故。
(七) 特大急性中毒安全事故。
(八) 特大污染安全事故。
(九) 其他特大安全事故。
特大事故的具體標準,按國家或行業、地方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特大事故應急處理工作,應當貫徹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反應及時、措施果
斷、依靠科學、加強合作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和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嚴格的特大事故
防范和應急處理責任制,切實履行各自職責,保證特大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參加特大事故應急處理作出貢獻的人員,
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因參與應急處理工作受傷、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
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
第二章 應急處理機構和職責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特大事故應急處理指揮中心(以下簡稱市指揮中心),市長擔任
總指揮,負責對特大事故應急處理的統一領導、統一指揮。分管安全生產的副市長和分管公
安工作的副市長擔任副總指揮,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局長和市公安
局、市委宣傳部等部門分管領導為成員。
第八條 市指揮中心的主要職責。
(一) 組織指揮各方面力量處理特大事故,統一指揮對特大事故現場的應急求援,控
制事故蔓延和擴大。
(二) 負責對特大事故應急處理工作進行督察和指導。
(三) 檢查督促有關單位做好搶險求援、信息上報、善后處理以及恢復生活、生產秩
序的工作。
(四) 建立特大事故的信息發布制度,及時、準確、全面地發布信息。
第九條 根據特大事故應急處理的需要,市指揮中心有權緊急調集人員、儲備的物資、
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必要時,對人員進行疏散或者隔離,并可以依法對災區實行
封鎖。
第十條 市指揮中心下設辦公室(簡稱市指揮中心辦公室),由市安委會各部門具有相關
專業技術業務水平的人員組成,辦公室主任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局長擔任。
第十一條 市指揮中心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一) 密切注視事故控制情況,及時與事故單位和市指揮中心保持聯系,將所了解的
情況向市指揮中心報告,并將市指揮中心領導的指示傳達給有關單位。
(二) 及時辦理市指揮中心領導交辦的各種事項。
(三) 組織召開事故現場會議。
第十二條 市指揮中心設立應急處理現場指揮部(簡稱現場指揮部)。現場指揮部設立指
揮長,實行指揮長負責制,指揮長由本預案第二十七條(六)款的規定的負責牽頭搶險救援
的專業職能部門負責人擔任。
當地區、縣級市主要負責人為現場指揮部成員,當指揮長沒有到達現場前,由當地區、
縣級市主要負責人暫時履行指揮長的職責。
第十三條 現場指揮部的主要職責。
(一) 指揮現場的應急救援工作。
(二) 核實現場人員傷亡和損失情況,及時向指揮中心領導匯報搶險求援工作及事故
應急處理的進展情況。
(三) 組織劃定事故現場的范圍,實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強制性措施。
第十四條 現場指揮長的主要職責。
(一) 負責召集各參與搶險求援部門和單位的現場負責人研究現場求援方案,制定具
體求援措施,明確各部門和單位的職責分工。
(二) 負責指揮現場應急求援工作。
第三章 預防與應急準備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應急處理預案,結
合各自的實際情況,制定本部門、本單位、本行政區域的應急處理預案,并根據特大事故的
變化和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修訂、補充。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
定,做好事故預防工作,防范特大事故的發生。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特大事故應急預案的要求,保證應急資金和設施、設
備、求援物品等物資儲備。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必須按照本預案中各項原則,編制相應的應急保障方案。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定期組織生產經營單位開展特大事故應急
處理相關知識、技能的培訓和應急演練。
第四章 報告與現場保護
第十九條 特大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應當立即做到:
(一) 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積極組織搶救,防止事故蔓延擴大。
(二) 嚴格保護事故現場。
(三) 立即撥打110報警,同時如實報告市和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等負有安全生
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二十條 110接到特大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本市和當地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
總值班室以及市指揮中心。
區、縣級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等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
應當立即向同級人民政府總值班室和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特大事故,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
緩報、謊報。
第二十二條 接到報告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照本應急處理預案規定報
告的同時,應當立即組織力量對報告事項調查核實,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時報告調查
情況。
第二十三條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現場物件的,特大事故發生單位、
當地公安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作好標志,采取拍照、攝像、繪圖等方法詳細記
錄事故現場原貌,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第五章 應急處理
第二十四條 特大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或現場人員應當積極采取有效的
搶救措施,進行全方位的搶險求援和應急處理。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在搶險求援和事故調查
處理期間不得擅離職守。
第二十五條 負責應急搶險求援的部門以及事故發生地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確定重
大事故未能有效控制時,應當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啟動本市特大事故應急求援預案的建
議。
啟動本市特大事故應急求援預案由市人民政府市長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六條 應急預案啟動后,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當地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及其
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預案規定的職責要求,服從市指揮中心的統一指揮,立即到達規定崗位,
采取有關的控制措施。
第二十七條 為了有效地處置特大事故,各有關部門按職能應急搶險求援的分工如下:
(一) 市公安局應當加強事故現場的安全保衛、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導工作,預防和制
止各種破壞活動,維護社會治安。對肇事者等有關人員應采取監控措施,防止逃逸。
(二) 交通、市政、供水、供電、供氣、通訊等公用設施管理部門應當盡快恢復被損
壞的道路、水、電、氣、通訊等有關設施,確保搶險求援工作的順利開展。
(三) 市衛生局應當立即組織急救隊伍,利用各種醫療設施搶救傷員;醫藥部門應當
及時提供救護所需藥品;其他相關部門應做好搶救配合工作。
(四) 廣州海事局負責水上交通管制工作。
(五) 各級政府相關部門應當保證搶險救援物資的供應和運輸。
(六) 搶險求援工作,分別由下列部門負責:
1、 火災和危險化學品安全事故的專業搶救,由市公安消防局負責。
2、 道路交通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事故的專業搶救,由市公安局負責。
3、 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船舶溢油污染事故的專業搶救,由廣州海事局牽頭負責組織,
市交委等有關部門支持配合。
4、 非煤礦山安全事故的專業搶救,由市國土房管局牽頭負責組織,市公安消防局等有
關部門支持配合。
5、 建筑物坍塌安全事故的專業搶救工作分工如下:
(1) 在建房屋建筑及市下放工程安全事故的專業搶救,由市建委牽頭負責組織,市國
土房管局、市市政園林局、市公安消防局等有關部門支持配合;
(2) 房屋坍塌安全事故的專業搶救,由市國土房管局牽頭負責組織,市建委、市公安
消防局等有關部門支持配合;
(3) 水利工程建(構)筑物安全事故的專業搶救,由市水利局牽頭負責組織,市有關
部門支持配合。
6、 城市燃氣安全事故專業搶救,由市市政園林局牽頭負責組織,市公安消防局等有關
部門支持配合。
7、 特種設備安全事故的專業搶救,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牽頭負責組織,市公安消防局、
市建筑等有關部門支持配合。
8、 急性中毒事故人員和各類事故傷殘人員的專業搶救,由市衛生局牽頭負責組織,市
公安消防局等有關部門支持配合。
9、 環境污染事故的專業搶救,由市環保局牽頭負責組織,市公安消防局等有關部門支
持配合。
10、 其他事故的專業搶救,分別由其歸口管理部門或市政府指定部門牽頭負責組織,市
公安消防局等有關部門支持配合。
第二十八條 在應急搶險求援過程中需要緊急調用物資、設備、人員和占用場地的,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并提供一切順利條件。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
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的規定,對有關責任人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
分;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給予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未依照本預案的規定履行事故報告職責,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
緩報、謊報的。
(二) 未依照本預案的規定落實特大事故應急處理所需要的設施、設備、求援物品等
物資儲備的。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特大
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的規定,對有關責任人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給予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應急搶險求援工作中玩忽職守或臨陣逃脫、擅離職守的。
(二) 應急搶險求援工作中不聽從指揮的。
(三) 妨礙搶險求援工作的。
第三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拒不履行應急處
理職責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
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特大事故發生后,對特大事故的調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礙、
干涉事故調查的當事人,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部門依法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在特大事故發生期間,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由公安部門依法給予
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參加特大事故應急處理的工作人員,應當按照預案的規定,采取安全防
護措施,并在專業人員的指導下進行工作。
第三十五條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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