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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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為了維護道路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運輸安全,保護道路運輸有關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道路運輸業的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道路運輸經營以及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經營活動。
??? 本條例所稱道路運輸經營包括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以下簡稱客運經營)、道路貨物運輸經營(以下簡稱貨運經營)。
??? 本條例所稱道路運輸相關業務包括道路運輸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汽車租賃和客(貨)運相關服務。
???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逐步提供均等化和一體化的道路運輸服務,優先發展城鄉公共交通,鼓勵道路運輸經營者實行規模化、集約化經營,推行現代信息技術,發展安全、環保、節能運輸。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發展農村道路運輸,參照城市公交政策制定農村客運優惠政策和政府補貼政策,提高鄉鎮和行政村的通班車率,建立健全農村客運網絡體系。
???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全省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 本條例規定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實施的道路運輸管理工作,可以由符合規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具體實施。
??? 公安、工商、價格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道路運輸發展規劃,并與城鄉規劃相銜接。
??? 第六條 道路運輸管理遵循公開、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則,保護正當競爭,取締非法經營。
??? 從事道路運輸以及相關業務,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公平競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封鎖或者壟斷道路運輸市場。
??? 第七條 道路運輸相關行業協會依照章程,建立健全行業自律制度,組織會員開展誠信建設,規范和指導會員經營行為,提高會員的服務質量,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促進道路運輸業健康發展。
??? 道路運輸相關行業協會可以承接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轉移或者委托的道路運輸及相關業務管理事項,并接受指導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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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服務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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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道路運輸經濟運行分析和市場預測,定期公布道路運輸行業發展指導意見,定期發布道路運輸經濟運行、市場供求等信息,引導經營者根據市場需求及時調整運力結構,促進運輸供給與需求的平衡發展。
??? 第九條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推廣信息化道路運輸服務與管理,制定全省道路運輸信息化技術標準和應用規范,建立全省統一的道路運輸管理信息系統和公共服務平臺,定期收集、分析、整理、更新服務和管理信息,并向社會公開相關信息。
??? 第十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完善道路運輸標準體系和安全服務規范,健全內部監督制度,推行政務公開,提高道路運輸管理和公共服務水平,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
??? 第十一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行業誠信體系建設。對質量信譽良好的道路運輸經營者及相關業務經營者,在經營許可、服務質量招標、延續經營等方面建立激勵機制。
???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委托行業協會或者其他社會組織進行道路運輸經營者及相關業務經營者質量信譽評估,并定期向社會公布質量信譽評估結果。
??? 質量信譽評估的內容包括安全生產、經營行為、服務質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會責任等方面。
??? 質量信譽評估應當客觀、真實,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或者攤派費用。
??? 第十二條 港澳投資者在本省投資道路運輸業應取得立項批準的,應當在取得企業所在地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立項批準后,依法申請相應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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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道路運輸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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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節 道路旅客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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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條 本條例所稱道路旅客運輸包括班車客運經營和包車客運經營。
??? 班車客運經營權、包車客運經營權同一申請事項有三個以上申請人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服務質量招標的方式作出許可。作出許可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 第十四條 客運經營者應當保障運輸安全和服務質量,在運輸車輛顯著位置掛放客運標志牌,不得有下列行為:
??? (一)不給予購票者票據;
??? (二)強迫旅客乘車;
??? (三)運行途中擅自將旅客交給他人運輸、更換運輸車輛;
??? (四)運行途中強迫、誘騙旅客下車;
??? (五)運行途中非法攬客;
??? (六)阻礙其他經營者的正常經營活動。
??? 第十五條 班車客運經營者應當按照許可的線路經營,按照公布的時間發車,不得隨意變更線路、班次或者停靠站點。
??? 第十六條 縣境內或者毗鄰縣間至少有一端在鄉(鎮)、行政村,且途經的農村公路符合安全通行農村客運車輛標準的,可以開行農村客運班線。
??? 農村客運可以采用區域運營、循環運營、專線運營、公交化運營等方式。
??? 第十七條 包車客運經營者應當在承運前與包車人簽訂包車合同并隨車攜帶,并在起運前核實包車的真實性,發現與包車合同不符的,應當中止運輸。
??? 客運包車線路一端應當在車籍所在地。
??? 客運包車經營者不得招攬包車合同外的旅客乘車,不得擅自從事班車客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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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節 道路貨物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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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條 鼓勵發展綠色、節能、高效的貨物運輸組織方式,對應用清潔能源、多式聯運、甩掛運輸等方式予以扶持。
??? 第十九條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對統一標識的專用配送車型的車輛,在城區通行、停靠、裝卸作業等方面提供便利,促進交通物流配送行業的發展。
??? 鼓勵建設城市配送的快速通道。
??? 第二十條 危險貨物運輸專用車輛應當按照國家標準的要求懸掛、噴涂危險貨物運輸標志。
??? 運輸劇毒化學品的車輛應當設置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專用標識,安裝安全標示牌。安全標示牌應當標明劇毒化學品品名、種類和罐體容積、載質量,以及施救方法、運輸企業聯系方式等信息。
??? 第二十一條 托運危險貨物的應當委托具有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資質的企業承運,并向承運人提供與托運危險貨物一致的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安全技術說明書應當包括危險貨物的品名、特性、危害、應急措施等內容。
??? 第二十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使用自有車輛為本單位生產、生活服務的普通貨物運輸,包括本單位生產所需原材料、半成品、產成品和銷售商品等的運輸,以及使用拖拉機從事農業生產資料、農產品和農村生活資料等的運輸,不納入道路貨物運輸行業管理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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