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實現“杜絕重大事故、遏制嚴重事故、減少一般事故”的工作目標,進一步加強我市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力度和網絡建設,提高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的覆蓋面,消滅監管的盲區、盲點,根據《安全生產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廣東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規定》和《廣東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責任制( 試行 )》的有關規定,結合汕頭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在各區(未設質監分支機構)、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基層組織、檢驗檢測機構、特種設備生產單位及特種設備數量較多的大中型企業中設立特種設備兼職安全監察員,是解決當前我市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力量嚴重不足問題的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徑,是完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的網絡建設的基本要求。特種設備兼職安全監察員隊伍是當地政府和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助手和業務延伸。
第三條 特種設備兼職安全監察員應從下列人員中選用:
(一)未設質監分支機構的區(含汕頭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和汕頭保稅區管委會)安全生產監管人員;
(二)各鎮、街道安監站以及基層組織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人員;
(三)市質監局、各區(縣)質監局行政執法人員和食品巡查員;
(四)特種設備生產單位(包括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單位)的質量檢驗人員、安全管理人員;
(五)在用特種設備數量較多的大中型企業中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六)檢驗檢測機構人員。
第四條 特種設備兼職安全監察員的基本條件:
(一)年齡在18周歲以上,男60周歲以下、女55周歲以下;
(二)身體健康;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有一定的工作經歷;
(五)具有安全生產管理、安全技術基礎知識;
(六)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條 特種設備兼職安全監察員,經市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培訓、考核合格,頒發聘書和《特種設備兼職安全監察員證》。特種設備兼職安全監察員離開崗位時,應繳回聘書和《特種設備兼職安全監察員證》。
第六條 各區、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委聘用的特種設備兼職安全監察員,在各自管轄范圍開展與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有關的業務工作,接受當地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的業務指導和日常管理,為當地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提供信息,配合當地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開展工作。
第七條 特種設備兼職安全監察員的職責:
(一)積極宣傳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和特種設備安全法規,督促有關單位認真貫徹執行;
(二)協助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做好本轄區范圍內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并督促使用單位按時申報特種設備定期檢驗;
(三)發揮好安全監察機構與使用單位之間的橋梁紐帶作用,做好本轄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信息收集上報工作,及時反映使用單位的意見、要求和建議;
(四)定期對轄區內特種設備安全狀況進行巡查,發現違法行為或事故隱患,及時向使用單位提出改進意見,同時向當地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報告并配合查處;
(五)轄區內發生特種設備事故時,協助并積極參與控制現場應急救援,疏散群眾;
(六)參加當地特種設備安全監察部門組織的會議和活動;
(七)向轄區政府提供特種設備的情況,發揮參謀助手作用。
第八條 特種設備兼職安全監察員對有關單位安全巡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特種設備安全隱患和生產、使用單位違法行為;
(二)使用單位特種設備數量增減和安全技術情況;
(三)特種設備安全管理規章制度(設備檔案、運行記錄、安全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的建立、健全和落實情況;
(四)特種設備的事故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是否行之有效;
(五)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登記標志是否齊全、有效;
(六)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證;
(七)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報告和檢驗合格證。
第九條 特種設備兼職安全監察員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開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時,應自覺出示《特種設備兼職安全監察員證》;
(二)認真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
(三)忠于職守,堅持原則,秉公辦事;
(四)廉潔自律,遵紀守法;
(五)熱情為企業服務,注意工作方法。
第十條 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和違法違紀的特種設備兼職安全監察員,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一條 對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做出突出成績的特種設備兼職安全監察員,所在地政府、街道辦事處和質監系統應給以適當的獎勵。
第十二條 本暫行辦法自2008年5月1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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