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為進一步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強我省安全生產工作,保障進入有限空間作業人員的安全和健康,防止缺氧窒息、有毒氣體中毒等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規程。
1 定義
1.1 有限空間危險作業是指作業人員進入存在危險有害因素(如缺氧、有硫化氫、一氧化碳、甲烷等有毒氣體或粉塵中毒危險)且受到限制和約束的封閉、半封閉設備、設施及場所的作業。
1.2 有限空間分為三類。
1.2.1 封閉、半封閉設備:船艙、儲罐、反應塔、冷藏車、沉箱及鍋爐、壓力容器、浮筒、管道、槽車等。
1.2.2 地下有限空間: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倉庫、地下工事、暗溝、隧道、涵洞、地坑、礦井、廢井、地窖、沼氣池及化糞池、下水道、溝、井、池、建筑孔樁、地下電纜溝等。
1.2.3 地上有限空間:儲藏室、酒糟池、發酵池、垃圾站、溫室、冷庫、糧倉、封閉車間、試驗場所、煙道等。
2 適用范圍
2.1 本規程適用于作業人員進入有缺氧危險、有硫化氫、一氧化碳、甲烷等有毒氣體中毒或粉塵危害等危險的所有受到限制、約束的封閉、半封閉設備、設施及場所的作業。
2.2 本規程適用于廣東省行政區域內一切從事上述危險作業場所的生產經營單位。
3 安全管理
3.1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責任;分管安全負責人負直接領導責任;生產技術管理人員負直接管理責任;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監督檢查的責任;操作人員負有服從指揮,遵章守紀的責任。
3.2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組織,配備安全生產專職或兼職管理人員,指定作業負責人以及作業監護人員。
3.3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和健全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3.4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配備并建立進入有限空間危險作業的安全設施和監管制度。
3.4.1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配備足夠的救援設施,包括救援設備和呼吸裝置等。完善作業條件和配備檢測檢驗設備,包括氧氣、有害氣體檢測設備。
3.4.2 生產經營單位應按規定為作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個人勞動防護用品。
3.4.3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作業的負責人和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培訓和教育。
3.4.4 從事有限空間危險作業場所工作的人員須經健康檢查和安全作業培訓且考核合格。
3.4.5生產經營單位應安排專門人員對從事有限空間危險作業場所作業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
4 作業要求與主要安全防護措施
4.1 作業前
4.1.1 按照先檢測、后作業的原則,凡要進入有限空間危險作業場所作業,必須根據實際情況事先測定其氧氣、有害氣體、可燃性氣體、粉塵的濃度,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進入。在未準確測定氧氣濃度、有害氣體、可燃性氣體、粉塵的濃度前,嚴禁進入該作業場所。
4.1.2 確保有限空間危險作業現場的空氣質量。氧氣含量應在18%以上,23.5%以下。其有害有毒氣體、可燃氣體、粉塵容許濃度必須符合國家標準的安全要求。
4.1.3 進入有限空間危險作業場所,可采用動物(如白鴿、白鼠、兔子等)試驗方法或其它簡易快速檢測方法作輔助檢測。
4.1.4 根據測定結果采取相應的措施,在有限空間危險作業場所的空氣質量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作業,并記錄所采取的措施要點及效果。
4.1.5 在每次作業前,必須確認其符合安全并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4.2 作業中
4.2.1 在有限空間危險作業進行過程中,應加強通風換氣,在氧氣濃度、有害氣體、可燃性氣體、粉塵的濃度可能發生變化的危險作業中應保持必要的測定次數或連續檢測。
4.2.2 作業時所用的一切電氣設備,必須符合有關用電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照明應使用安全礦燈或12伏以下的安全燈,使用超過安全電壓的手持電動工具,必須按規定配備漏電保護器。
4.2.3 發現可能存在有害氣體、可燃氣體時,檢測人員應同時使用有害氣體檢測儀表、可燃氣體測試儀等設備進行檢測。
4.2.4 檢測人員應佩戴隔離式呼吸器,嚴禁使用氧氣呼吸器;
4.2.5 有可燃氣體或可燃性粉塵存在的作業現場,所有的檢測儀器,電動工具,照明燈具等,必須使用符合《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要求的防爆型產品。
4.2.6 在危險作業場所,必須采取充分的通風換氣措施,嚴禁用純氧進行通風換氣。
4.2.7 對由于防爆、防氧化不能采用通風換氣措施或受作業環境限制不易充分通風換氣的場所,作業人員必須配備并使用空氣呼吸器或軟管面具等隔離式呼吸保護器具。
4.2.8 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危險作業場所作業前和離開時應準確清點人數。
4.2.9 進入有限空間危險作業場所作業,作業人員與監護人員應事先規定明確的聯絡信號。
4.2.10 當發現缺氧或檢測儀器出現報警時,必須立即停止危險作業,作業點人員應迅速離開作業現場。
4.2.11 如果作業場所的缺氧危險可能影響附近作業場所人員的安全時,應及時通知這些作業場所的有關人員。
4.2.12 嚴禁無關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危險作業場所,并應在醒目處設置警示標志。
4.2.13 在有限空間危險作業場所,必須配備搶救器具,如:呼吸器具、梯子、繩纜以及其它必要的器具和設備,以便在非常情況下搶救作業人員。
4.2.14 當發現有缺氧癥時,作業人員應立即組織急救和聯系醫療處理。
4.2.15 在密閉容器內使用二氧化碳或氦氣進行焊接作業時,必須在作業過程中通風換氣,確保空氣符合安全要求。
4.2.16 在通風條件差的作業場所,如地下室、船艙等,配置二氧化碳滅火器時,應將滅火器放置牢固,禁止隨便啟動,防止二氧化碳意外泄出,并在放置滅火器的位置設立明顯的標志。
4.2.17 當作業人員在特殊場所(如冷庫、冷藏室或密閉設備等)內部作業時,如果供作業人員出入的門或蓋不能很容易打開且無通訊、報警裝置時,嚴禁關閉門或蓋。
4.2.18 當作業人員在與輸送管道連接的密閉設備(如油罐、反應塔、儲罐、鍋爐等)內部作業時必須嚴密關閉閥門,裝好盲板,并在醒目處設立禁止啟動的標志。
4.2.19 當作業人員在密閉設備內作業時,一般打開出入口的門或蓋,如果設備與正在抽氣或已經處于負壓的管路相通時,嚴禁關閉出入口的門或蓋。
4.2.20 在地下進行壓氣作業時,應防止缺氧空氣泄至作業場所,如與作業場所相通的設施中存在缺氧空氣,應直接排除,防止缺氧空氣進入作業場所。
5 作業管理
5.1 進入有限空間危險作業應履行申報手續,填寫“進入有限空間危險作業安全審批表”(見附表,以下簡稱“安全審批表”)。經有限空間危險作業場所負責人和企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負責人審核、批準后,方可進入作業。
5.2 進入有限空間危險作業由作業單位安全管理人員負責辦理“安全審批表”的審批手續。
5.3 進入有限空間危險作業必須事先指定有關部門或人員負責對該有限空間內的氧氣、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等濃度進行檢測,并做好記錄,將檢測結果填入“安全審批表”。
5.4 進入有限空間危險作業由有限空間作業場所負責人在“安全審批表”上簽署認可意見。作業單位安全管理人員負責檢查和確認有限空間危險作業的有關安全措施確已落實后,將“安全審批表”報單位安全管理部門審批。
5.5 單位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全面復查審核無誤后,在“安全審批表”上簽署認可意見。“安全審批表”經審批同意作業后,作業單位應立即開始作業,以避免作業場所條件發生變化。
5.6 作業中碰到的任何問題都必須做好記錄,以便查實和進行分析。
5.7 進入有限空間危險作業期間,嚴禁同時進行各類與該場所相關的交叉作業,如果作業環境、工藝條件改變時,應重新辦理“安全審批表”的審批手續,經批準后方可作業。
5.8 進入有限空間危險作業人員職責。
5.8.1 嚴格按照“安全審批表”上簽署的任務、地點、時間作業。
5.8.2 作業前應檢查作業場所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5.8.3 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服裝、防護器具和使用工具。
5.8.4 熟悉應急預案,掌握報警聯絡方式。
5.9 作業監護人的職責
5.9.1 監護人必須有較強的責任心,熟悉作業區域的環境、工藝情況,能及時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
5.9.2 監護人應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發現落實不好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時,有權提出暫不進行作業。
5.9.3 監護人應和作業人員擬定聯絡信號。在出入口處保持與作業人員的聯系,發現異常,應及時制止作業,并立即采取救護措施。
5.9.4 監護人應熟悉應急預案,掌握和熟練使用配備的應急救護設備、設施、報警裝置等,并堅守崗位。
5.9.5 監護人應攜帶“安全審批表”并負責保管、記錄有關問題。
5.10 禁止以下作業
5.10.1 無辦理“安全審批表”的作業。
5.10.2 與“安全審批表”內容不符的作業。
5.10.3 無監護人員的作業。
5.10.4 超時作業。
5.10.6 不明情況的盲目救護。
5.11 禁止以下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危險作業。
5.11.1 在經期,孕期、哺乳期的女性。
5.11.2 有聾、啞、呆、傻等嚴重生理缺陷者。
5.11.3 患有深度近視、癲癇、高血壓、過敏性氣管炎、哮喘、心臟病、精神分裂癥等疾病者。
5.11.4 有外傷疤口尚未愈合者。
6.附則
6.1 各生產經營單位應依據本規程,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確保生產安全。
6.2 本規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6.3 本規程由廣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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