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病原微生物實驗室(以下簡稱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保護實驗室人員和公眾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全省與人體健康有關的實驗室及其實驗活動的生物安全監督管理。
本規定所稱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夠使人致病的微生物。
本規定所稱實驗室,是指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衛生機構、教學科研機構、菌(毒)種保藏機構及其他單位設立的與人體健康有關的病原微生物實驗室。
本規定所稱實驗活動,是指實驗室從事與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樣本有關的研究、教學、檢測、診斷等活動。
本規定所稱實驗室生物安全,是指為了避免危險生物因子造成實驗室人員暴露、向實驗室外擴散并導致危害的綜合措施。
第三條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堅持“預防為主、依法管理、科學規范”的原則。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四條省衛生廳成立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領導小組,由分管副廳長任組長,成員由省衛生廳衛生監督、政策法規、醫政、疾控、科教、應急、中醫等局(處、室)負責人組成。領導小組是省衛生廳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領導決策機構,負責實驗室生物安全組織管理、協調指揮及重大事項決策。
第五條省衛生廳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省衛生廳科教處),為其常設管理機構。其職責是:
(一)負責全省與人體健康有關的實驗室及其實驗活動的生物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
(二)負責辦理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及生物樣品運輸的審批;
(三)負責辦理在三級(BSL—3)實驗室開展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的審批;
(四)負責全省新建、改建或者擴建一級(BSL—1)、二級(BSL—2)實驗室備案及情況匯總;
(五)組織對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的監督檢查;
(六)組織實驗室人員生物安全培訓;
(七)承擔其他生物安全管理的監督工作。
第六條省衛生廳成立由病原學、免疫學、檢驗醫學、流行病學、臨床醫學、醫院感染和實驗室管理等方面的專家組成的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專家委員會,負責全省病原微生物實驗室設立與運行的生物安全評估和技術咨詢、論證工作。
第七條省衛生廳負責全省各實驗室及實驗活動的生物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八條市(州、地)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含部、省級直屬單位)所有BSL—1、BSL—2實驗室備案及其實驗活動的生物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九條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在其職責范圍內負責轄區實驗室及其實驗活動的生物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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