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食品安全條例
發 文 號:—
發布單位:貴州省人大常委會
發布日期:2012-11-29
實施日期:2013-02-01
第五章 餐廚廢棄物處理
第五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食用油和食品市場監督管理制度和體系,防止以餐廚廢棄物作為原料生產加工的產品進入食品生產經營環節。
食品安全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部門監管信息交流和反饋機制、監管執法聯動機制和監督檢查機制,及時通報餐廚廢棄物處理情況,防止回收餐廚廢棄物加工食品。
第五十三條 餐廚廢棄物的處理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
餐廚廢棄物收集與處置實行特許經營制度,由特許經營單位對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一體化運營。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餐廚廢棄物,不具備一體化運營條件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的原則進行有效處理。
餐廚廢棄物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四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與餐廚廢棄物收集處置單位簽訂收集處置協議,載明收集時間、收集要求、收集費用、處置方式等事項,并報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門備案;在向環境保護、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辦理有關登記或者申請許可時,應當主動出示協議。
第五十五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收集、運輸、處置餐廚廢棄物,對不能進行資源化利用的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應當建立臺賬,分別記錄每日收集、運輸和處置餐廚廢棄物來源、數量、處置方法、產品流向、運行數據等情況。
第五十六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餐廚廢棄物的監督管理工作。
質量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查處以餐廚廢棄物為原料進行食品生產加工的違法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以廢棄食用油脂直接或者經加工后進入流通環節作為食用油脂銷售的違法行為;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查處餐飲服務環節購買、使用廢棄食用油脂和非正規來源食用油的行為。
農業行政部門負責畜禽飼養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廢棄物飼養畜禽的行為。
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對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貯存、處置利用等相關活動中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
公安部門負責配合相關部門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涉及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經營、使用的違法犯罪行為。
發展和改革、商務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餐廚廢棄物的監督管理。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監督管理計劃應當包括食品抽樣檢驗、餐飲具抽樣檢驗和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監督管理等內容。
衛生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農業行政部門應當根據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結合具體情況,組織制訂、實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計劃方案。
第五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食品安全檢驗檢測能力建設,整合資源,優化配置,逐步實現食品安全檢驗檢測設備、設施、信息互通共享,建設食品安全檢驗檢測公共平臺,為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提供技術保障。
第五十九條 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現場制售食品的監督管理。
食品生產者在其生產場所銷售食品的,由質量監督部門依法監督管理;食品生產經營者在商場、超市、農貿市場等經營場所現場制售食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監督管理;餐飲服務提供者在餐飲服務場所現場制售食品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監督管理。
第六十條 衛生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教育、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幼兒園、中小學校及周邊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可能影響兒童、中小學生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生產經營行為。
第六十一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旅游景區餐飲服務提供者的監督檢查,督促景區餐飲服務提供者建立各項食品安全規章制度,落實食品安全責任。
旅游景區經營者應當加強對景區內餐飲服務提供者的日常管理,定期向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景區餐飲服務提供者的相關信息。
第六十二條 衛生行政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村自辦宴席的餐飲食品安全指導和監督檢查,做好對農村食品安全協管員和農村流動廚師的培訓工作。
市、縣、鄉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自辦宴席食品安全的宣傳教育,逐步落實農村自辦宴席申報備案制度、農村流動廚師持證上崗制度、農村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和應急處置制度及農村自辦宴席食品安全工作責任追究制度。
第六十三條 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農業行政部門應當將當地消費量較大、安全風險較高的食品,專供嬰幼兒、兒童、老年人、病人、孕產婦等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作為監督重點,在日常監督管理中加強抽樣檢驗。
第六十四條 食品安全投訴、舉報實行首問負責制;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投訴、舉報,應當受理并及時進行核實、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在3日內書面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處理并告知投訴人、舉報人。有關部門對接到的投訴、舉報和核實、處理的情況應當予以記錄和保存。
第六十五條 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統一公布制度,準確、及時、客觀地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公布本省范圍內的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處理信息以及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公布的其他食品安全信息。
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農業行政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對信息涉及兩個以上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職責的,由相關部門聯合公布。
第六十六條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監管信息化建設,建立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化平臺,為生產經營者提供便利,便于社會公眾查詢食品安全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需要,在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推行建立電子信息追溯系統,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予以配合。
第六十七條 衛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質量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撤銷、吊銷、注銷、變更許可證、營業執照、食品加工小作坊登記證、餐飲具集中消毒審核合格證后,應當于7日內書面通報相關部門。
第六十八條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和要求、可能對人體健康造成較大危害的食品,應當及時報告上級部門和同級食品安全委員會。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行政執法過程中,發現使用非食用原料加工食品、使用餐廚廢棄物回收加工食品等嚴重危害公眾身體健康案源線索的,應當及時通報同級公安部門。
第六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食品行業誠信體系建設的指導。
縣級以上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安全信用檔案,記錄許可頒發、日常監督檢查結果、抽樣檢驗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并根據食品安全信用檔案的記錄,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增加監督檢查頻次,必要時可以向社會公布生產經營者不良行為信息。
第七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衛生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農業行政等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制定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分別制定本部門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并報同級人民政府備案。
大型社會活動等的主辦者應當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安全工作方案或者應急預案,建立、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制度,確定食品安全責任人,明確食品安全措施,及時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隱患。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二條 生產經營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食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質量監督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以2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證照。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由質量監督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以2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以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證照;違反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證照。
第七十五條 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柜臺出租者、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六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規定未經登記、登記證書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生產經營場所條件發生重大改變、歇業超過1年未重新辦理登記手續及被撤銷登記后仍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活動的,由質量監督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以貨值金額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七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活動的,由質量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撤銷登記。
第七十八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生產禁止生產品種目錄內食品,由質量監督部門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以貨值金額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登記。
第七十九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的,由質量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的,由質量監督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的食品;違法生產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以貨值金額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撤銷登記。
第八十一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者產品質量抽樣檢驗的,由質量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二條 食品攤販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至第九項、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違法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
第八十三條 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未取得餐飲具集中消毒監督審核合格證,擅自開業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停止生產,并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四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第八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法定職責,本行政區域出現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農業行政等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章 附 則
第八十六條 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指單位或者個人設立的有固定生產場地、從業人員較少、生產加工規模小、散裝或者簡易包裝、銷售范圍固定的食品生產加工場所。
(二)食品攤販,指在集中交易市場或者固定店鋪以外,臨時占用道路、廣場及其他室外公共場所設攤、搭棚等從事食品銷售或者現場制售的食品經營者。
(三)餐飲具集中消毒,指符合條件的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統一回收、集中清洗、消毒、包裝、配送餐飲具供餐飲服務提供者使用的行為。
(四)餐廚廢棄物,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在食品加工、餐飲服務、集體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食物殘余物和廢棄食用油脂等廢棄物。
第八十七條 本條例實施前已經存在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自本條例實施之日起12個月內申領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書。
第八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