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日期】2009-10-29
【實施日期】2009-12-01
《河北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已經2009年9月28日省政府第4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長 胡春華
二○○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河北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明確和落實消防安全責任,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及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組織。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及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負領導責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個體工商戶的主要經營管理人是其生產經營場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其生產經營場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職責:
(一)領導本行政區域的消防安全工作,建立由分管負責人牽頭、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的消防安全委員會,督促所屬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及時研究解決消防安全工作的重大問題;
(二)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消防工作與本地的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狀況相適應;
(三)將消防業務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逐年加大投入力度,不斷加強公共消防設施建設,改善消防裝備,并針對本地火災等災害事故特點制定應急預案,建立應急反應和處置機制,按照事權、財權劃分原則,專項解決公安消防隊應急救援裝備和隊站、設施建設經費;
(四)將消防專業規劃納入城鄉規劃,保證公共消防設施、消防裝備與其他基礎設施同時規劃、同時建設、同時投入使用;
(五)加強合同制等多種形式的消防隊伍建設,建立合同制消防員的工資待遇、社會保險和福利保障機制;
(六)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城市社區和新農村建設的內容,并確定有關部門具體組織實施;
(七)對公安機關報告的本地區影響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和城鄉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設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事項,以及公安機關報請依法作出責令停產停業決定的行政處罰事項,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職責。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職責:
(一)公安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消防安全責任制實行情況的監督管理工作;
(二)發展和改革部門按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指導消防發展規劃的編制工作,并按規定審批消防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三)財政部門保障本級消防業務經費按財政預算及時、足額撥付;
(四)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配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據城鄉規劃制定消防專業規劃并監督實施,對不符合消防專業規劃的建設項目不予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五)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大型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根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出的消防設計審核意見和消防驗收意見,分別辦理建筑施工許可和竣工驗收備案手續。對未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建設項目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對未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消防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建設項目不予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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