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冶金礦產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條例》經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于2006年9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2006年9月28日
河北省冶金礦產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規范冶金礦產品生產經營的監督管理,合理開發利用冶金礦產資源,保障本省冶金工業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冶金礦產品,是指黑色金屬和銅、鉛、鋅、銀、鉬等有色金屬礦產品,以及熔劑灰巖、冶金用白云巖、耐火粘土等冶金輔料礦產品。冶金礦產品生產包括開采、選礦、礦粉加工和球團礦生產。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冶金礦產品生產經營及監督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冶金礦產品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冶金礦產品生產經營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冶金礦產品生產經營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發揮冶金礦山行業組織的作用,必要時委托其從事冶金礦產品生產經營管理的相關工作。
冶金礦山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自律管理,維護市場秩序和公平競爭。
第六條 從事冶金礦產品生產活動,應當堅持合理開采、安全生產、綜合利用和保護環境的原則,推進資源節約型社會建設。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與礦產資源儲量規模不適應的小型冶金礦產品的開采、選礦活動進行治理整頓,淘汰破壞和浪費礦產資源、污染環境、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采礦、選礦工藝和設備,實現冶金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
第八條 從事冶金礦產品生產,應當取得省人民政府冶金礦產品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冶金礦產品生產許可證。
第九條 冶金礦產品開采單位申請冶金礦產品生產許可證,應當依法取得營業執照、采礦許可證和非煤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礦山安全規程、行業技術規范,并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礦山建設工程設計文件;
(二)礦山的運輸、提升、通風、供排防水、供電、通訊、防火、充填等生產系統符合正常生產的要求;
(三)有切實可行的環境治理方案;
(四)取得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和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合格批準文件;
(五)有健全的質量保證體系以及保證冶金礦產品質量的生產設備、工藝和檢驗、測試手段;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選礦、礦粉加工和球團礦生產單位申請冶金礦產品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和尾礦設施安全生產許可證;
(二)加工設備和工藝符合礦產品加工設計文件要求;
(三)有切實可行的環境治理方案,環境保護設施依法驗收合格;
(四)有健全的質量保證體系以及保證冶金礦產品質量的生產設備、工藝和檢驗、測試手段;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申請冶金礦產品生產許可證,應當以礦井、露天采礦場或者選礦廠、礦粉加工廠、球團礦加工廠等為單位向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冶金礦產品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書和有關材料。
設區市人民政府冶金礦產品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組織冶金礦產品生產單位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冶金礦產品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專家完成審核,并將審核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省人民政府冶金礦產品行政主管部門。
省人民政府冶金礦產品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對當事人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生產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冶金礦產品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滿需要繼續生產的,冶金礦產品生產單位應當于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向原頒發生產許可證的部門提出延期申請。
第十三條 冶金礦產品生產單位的名稱、法定代表人、生產方式、開采范圍、生產的礦種等重大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向原頒發生產許可證的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冶金礦產品生產單位停辦、關閉的,應當向原頒發生產許可證的部門申請辦理注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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