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 架空線纜同步入地發生爭議時,由市城管部門會同相關行業管理部門進行協調。
因地下管位等原因無法埋設入地的架空線纜,經市規劃部門審核,報市政府同意后,可暫時予以保留。
第十二條 已有預埋管道或者共同溝的城市道路,沿途新建線纜應當埋入預埋管道或者共同溝。
第十三條 分接箱原則上應設置在綠化帶內或單位、小區院內,不得影響道路通行。有特殊原因,需要在人行道設置的,設置方案經市規劃部門審核后,報市政府同意后方可實施。
架空支線應盡量入地,不能入地的要規范設置,不得隨意在城市道路上空牽拉支線;各種附墻線纜不能入地的要歸攏整齊,隱蔽設置,影響市容市貌的架空支線、附墻線纜,由市城管部門責令產權單位限期整改。
第十四條 架空線纜、架空線纜桿架權屬單位應當成立專業維護隊伍,要對架空線纜定期巡視,加強對其所屬架空線纜和架空線纜桿架檢查,負責架空線纜和架空線纜桿架的維修和養護,確保架空線纜和架空線纜桿架的安全、整潔和完好;損壞、掉落的架空線纜或傾斜、破損的桿架應于三日內完成搶修,恢復正常狀態。市城管部門負責日常架空線纜的監督檢查。
本市中心城區范圍內的城市道路架空線纜需要維修更新的,架空線纜權屬單位應告知市城管部門,市城管部門應當在架空線纜作業時派人員實地核查,工程結束后報市城管部門備案。
架空線纜、架空線纜桿架的設置應當符合本市架空線纜及其桿架的設置技術標準,具體標準由市城管部門按照保障城市公共安全和市容整潔的原則另行制定。
架空線纜、架空線纜桿架權屬單位對廢棄的架空線纜或者架空線纜桿架,應當及時予以清除。
第十五條 本市實行架空線纜、地下線纜備案制度。市建設檔案館負責我市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具體工作;市城鄉規劃局負責我市架空線纜檔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具體工作。
第十六條 架空線纜權屬單位負責將架空線纜資料向市規劃部門備案,并抄報市城管部門。架空線纜資料包括:架空線纜名稱、路由、規格、數量,桿架數量,相關設施的規格、數量以及架空線纜空間布置等。
由地下管溝產權單位將地下管溝及線纜資料,按照《邢臺市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向市建設檔案館備案。
本辦法實施前所有已建架空線纜(經規劃審批的線纜應附相關文件)、地下管溝和入地線纜情況,應于本辦法實施后三十天內分別到市規劃部門和市建設檔案館重新備案。
第十七條 市城管部門發現有權屬不明的架空線纜或者架空線纜桿架的,應當及時予以公告,公告期限為三十日。公告期滿后無人認領的,由市城管部門負責清除。
第十八條 對應當埋設入地而拒不埋設入地的架空線纜,市城管部門可以組織有關單位代為埋設入地,其費用由架空線纜權屬單位承擔。
第十九條 道路施工企業未按相關規定取得地下管線資料,造成地下管溝破壞、地下線纜被挖斷的,由道路施工企業負責修復,并承擔相應責任;未備案的入地線纜,被道路施工企業挖斷的,由線纜權屬單位自行負責修復。
前款內容不包括國防線纜,因施工企業原因造成國防線纜損壞的,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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