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預防、控制和消除傳染病的發生與流行,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以下簡稱《傳染病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傳染病防治工作。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應包括傳染病防治目標,并組織有關部門共同實施。
第三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對傳染病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各級各類衛生防疫機構按省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專業分工,承擔責任范圍內的傳染病監測管理工作。
各級各類醫療保健機構承擔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責任范圍內的傳染病防治管理任務。
第四條 對預防、控制傳染病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應給予表彰、獎勵。
第五條 各級衛生、新聞出版、廣播電視、教育、科技等部門,應利用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傳染病預防知識和防治措施的宣傳教育。
第六條 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單位和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的衛生監督管理,按建設部、衛生部發布的《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執行。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有計劃地建設和改造公共設施,對污水、污物、垃圾、糞便進行清理、消毒、無害化處理,預防傳染病的傳播和流行。
第八條 從事飲食、美容、美發、保育等易使傳染病擴散工作的從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健康合格證后方可上崗。發現患有病毒性肝炎、痢疾、傷寒等消化道傳染病(包括病原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性病、化膿或滲出性皮膚病等其他傳染病時,應立即調離崗位,未治愈前不準從事原崗位工作。
第九條 醫療保健機構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嚴格執行消毒隔離制度,防止醫院內感染和醫源性感染。
(一)建立預防醫院內感染組織,健全消毒、隔離制度;
(二)綜合性醫院應分設腸道傳染病或傳染病門診,傳染病病人與普通病人不得混住同一病區;
(三)進入人體組織或無菌器官的醫療用品必須達到滅菌,各種注射、穿刺、采血器具等必須一人一用一滅菌;
(四)凡接觸皮膚、粘膜的器具和用品必須按衛生要求消毒;
(五)診室、病房、供應室、手術室、制劑室、化驗室、嬰兒室、分娩室、燒傷病室、監護室等,必須按規定定期進行室內微生物學監測,達到國家有關衛生標準;
(六)一次性醫療用品,用后不得再重復使用,并及時銷毀處理,記錄備案;
(七)化驗室采集的血、尿、痰、便等檢驗樣品,必須經嚴格消毒后方可廢棄。
第十條 生產、經營、使用的消毒藥劑和消毒器械、衛生用品、衛生材料、一次性醫療器材、隱形眼鏡、人造器官等,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并按衛生部發布的《消毒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招用流動人員200人以上的用工單位必須做到:
(一)在招工前10日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衛生防疫機構報告用工人數、人員來源、用工時間;
(二)及時向衛生防疫機構報告傳染病的發生情況;
(三)按衛生防疫機構的要求采取預防、控制傳染的衛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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