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風險抵押金的管理實行分行業分級負責
(一)省民爆器材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民爆器材行業生產經營單位風險抵押金的管理。
(二)各設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市屬以上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行業生產經營單位風險抵押金的管理。各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市屬以下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行業生產經營單位風險抵押金的管理。
(三)各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筑施工單位風險抵押金的管理。
(四)其他行業生產經營單位風險抵押金的管理由設區市政府規定。
第七條 省直有關部門負責對所監管行業的風險抵押金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各級財政、審計部門負責資金的監督管理,確保資金專款專用。
第八條 風險抵押金的使用由風險抵押金管理部門依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使用范圍根據實際需要研究決定。
風險抵押金經批準使用后,風險抵押金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告知生產經營單位,提供有關資金使用憑證;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收到補交通知當日起30日內按規定標準足額補交。
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規定標準足額補交的不得恢復生產。
第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因清算、關閉、破產等原因不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時,應當提出返還風險抵押金申請。風險抵押金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書的20日內核準并辦理相關手續,將全部或結余的風險抵押金返還生產經營單位。逾期未返還的,由其上級部門責令立即返還。
第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在12個月內發生兩次重大或一次特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風險抵押金管理部門可以決定將該單位風險抵押金標準提高50%至100%。
第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權向風險抵押金管理部門了解本單位風險抵押金的使用和結存情況;對擅自變更資金用途、截留挪用、不提供資金使用憑證等行為,生產經營單位有權要求其予以糾正,并向其同級財政、審計或其上級機關舉報。
第十二條 風險抵押金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截留、挪用、貪污風險抵押金,或因玩忽職守造成風險抵押金流失的,將依法、依紀追究部門主要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十三條 各設區市政府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或對已經出臺的相關規定進行修訂完善。國家對實行風險抵押金制度另有規定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河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消防條例【2024年修訂】
河北雄安新區農村人居環境整治提升五…
河北省防汛避險人員轉移條例
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2024年修訂]
河北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定級辦…
河北省安全生產舉報和獎勵辦法(試行)
河北省節約能源條例
河北省廊坊市加強大氣污染防治若干規定
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河北省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
河北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管…
石家莊市安全生產約談制度
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價管理辦法
河北省安全生產應急管理規定
河北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