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將受理辦證申請和發放證書的地點設在考試報名地點,并在報名考試時委托考試機構對申請人是否符合報考條件進行審查。考試合格后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直接辦理受理辦證申請并審核發證。
第十七條 《河北省建筑起重機械設備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每2年復審一次。持證人員應當在復審期滿90日前,直接向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復審申請,也可以委托所在地設區市或者擴權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代為申請復審。
跨地區從業的建筑起重設備作業人員,可以委托從業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代為申請復審。
復審期間,建筑起重設備作業人員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放的《河北省建筑起重機械設備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復審憑據從業。
第十八條 經復審對符合條件的,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證書正本上簽章;對不再符合條件的,應當通知其重新參加考試。
逾期未申請復審或復審考試不合格的,注銷其《河北省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在2年內無行政違法等不良記錄,并按規定參加特種設備安全教育培訓的,應當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延長復審期限。
第十九條 《河北省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遺失或者損毀的,持證人應當及時報告住所地或者從業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并在當地媒體予以公告;有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進行查證,經查證屬實的,向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補辦證書。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印制、偽造、涂改、倒賣、出租或者出借《河北省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特種作業資格證書》。
第二十一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起重設備租賃、安裝、使用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需要聘用或者雇用建筑起重設備特種作業人員時,應當聘用或者雇用取得《河北省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相關作業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加強對建筑起重設備作業現場和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并履行下列義務:
(一)制定起重設備操作規程和有關安全管理制度;
(二)聘用持證作業人員,并建立建筑起重設備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檔案;
(三)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
(四)確保持證上崗和按章操作;
(五)提供必要的安全作業條件;
(六)法律、法規、規章或者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及其《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規定,加強對建筑起重設備特種作業人員進行特種設備安全教育和培訓,保證起重設備特種作業人員具備必要的起重設備安全作業知識、作業技能和進行及時的知識更新。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
首次取得《河北省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的起重機新司機獨立上崗前,用人單位應當對其進行至少3個月的操作技能培訓。
第二十四條 持有《河北省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的人員,必須經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其授權人雇用或者聘用后,方可在許可的項目范圍內作業。
第二十五條 建筑起重設備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作業時隨身攜帶《河北省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并自覺接受用人單位的安全管理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二)按照規定參加起重設備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培訓;
(三)嚴格執行起重設備操作規程和有關安全規章制度;
(四)拒絕違章指揮;
(五)發現事故隱患或者不安全因素應當即時向現場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
(六)其他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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