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特種作業人員的操作行為,確保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的安全運行,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本省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特種作業人員從事有關活動,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該活動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筑起重機械設備(以下簡稱“建筑起重設備”),是指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施工現場使用的塔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物料提升機(建筑卷揚機)等各類建筑起重機械設備。
本辦法所稱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特種作業人員(以下簡稱“建筑起重設備特種作業人員”),是指塔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物料提升機等建筑起重機械作業人員、機械設備安裝拆卸工、起重信號工。具體指從事起重機械安裝、拆卸,起重機司索指揮(信號指揮),起重機械駕駛,起重機械核驗,起重機械安裝維修作業和設備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員。
第四條 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中從事起重設備特種作業的人員,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經考核合格取得《河北省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
第五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建筑起重設備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和監督管理工作。
設區市或者擴權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起重設備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組織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有關單位,作為省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機構(以下簡稱“考試機構”),承擔建筑起重設備特種作業人員考試的具體工作。
第七條 考試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場所、設備、師資、監考人員以及健全的考試管理制度等必備條件和能力。
第八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確定建筑起重設備特種作業人員考試報名條件、考試科目,制定報考辦法、考試大綱,并予以公布。
設區市或者擴權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統一規定,組織本行政區域建筑起重設備特種作業人員的考試報名、考場準備、考試實施等工作,并按照規定公布考試時間、考試地點、考試注意事項及相關內容。
第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建筑起重設備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持有關證明材料,向考試機構辦理報名手續:
(一)男性滿18周歲,不超過60周歲;女性滿18周歲,不超過55周歲;
(二)經縣級以上醫院體檢合格,無影響從事相應崗位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及以上學歷;
(四)有與申請作業種類相適應的工作經歷;
(五)具有相應的安全技術知識與技術;
(六)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要求。
建筑起重設備特種作業操作資格崗位的具體條件應當按照相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考試機構應當在辦公場所或者有關網站、新聞媒體上公布本辦法、考試和審核發證程序、考試作業人員種類、報考人員的具體條件、考試機構名稱及地點、考試計劃等事項。其中,考試報名時間、考試科目、考試地點、考試時間等具體考試計劃事項,應當在舉行考試的60日前公布。
第十一條 考試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組織實施建筑起重設備特種作業人員的考試,確保考試工作質量。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全省建筑起重設備特種作業人員考試的監考和評分。
第十二條 考試結束后,考試機構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將考試結果告知申請人,并公布參加考試人員的成績。
第十三條 考試合格的人員,可以將考試結果通知單和其他相關證明材料提交設區市或者擴權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設區市或者擴權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向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河北省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也可以持有關材料直接向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證件。
第十四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材料存在當場可以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能夠當場審查的,應當當場辦理。
第十五條 對符合受理條件的申請,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作出許可決定。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河北省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并送達被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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