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考核程序:
(一)聽取匯報。即由各縣(市、區)政府、廊坊開發區管委會、職能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向考核組匯報。匯報內容為本地區、本單位、本行業、本系統主要消防工作、責任制落實情況、火災防控工作開展情況、消防工作社會化建設情況、存在的突出問題、原因分析及解決措施等。
(二)查閱資料。查閱各縣(市、區)政府、廊坊開發區管委會、職能部門研究部署消防工作的會議記錄,制發的文件和主要領導關于消防工作的批示,以及組織開展專項檢查、考核資料等。
(三)實地檢查。隨機抽查3個被考核的單位、2家社會單位和消防隊、站及部分街道,重點檢查各縣(市、區)政府、廊坊開發區管委會、職能部門履責情況、社會單位消防安全管理情況、火災隱患整治情況、消防車輛、裝備建設和資金投入情況及市政公共消防設施建設情況等。
(四)反饋交流。檢查結束后,由考核組向各區管委、鎮政府、職能部門反饋檢查情況,指出存在問題并提出改進建議,各區管委、鎮政府、職能部門對反饋意見予以確認。
(五)限時督辦。對存在的問題,由市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予以專項督辦,限時辦結。
第九條 消防工作目標責任制納入各縣(市、區)政府、廊坊開發區管委會、職能部門各級政府目標責任考核和各級領導干部政績考核、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考評和文明城市(鄉鎮、村、社區)創建內容。考核評定為優秀的單位,經市政府批準后予以通報表彰;考核評定為不達標的單位,全市通報批評并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按照行政管理權限和規定程序對相關責任人實施問責或者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條 考核結果適時向社會公告。
第十一條 各縣(市、區)政府、廊坊開發區管委會、職能部門應按照市政府考核組的要求提供有關文件、資料、記錄,并保證其真實性。對弄虛作假者一經核實,移交有關部門追究責任。
第十二條 考核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由監察部門予以追究責任。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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