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申請
第九條生產經營單位在申請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前,應當委托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對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進行職業危害檢測和評價。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資質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認定。
第十條申辦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生產經營單位須向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申請材料一式兩份,一份按規定報送安監部門,一份企業存檔備查。
第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申請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應提交下列文件、資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申請書;
(二)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設置、指定職業健康工作分管負責人、管理機構或者組織、專職管理人員的文件復印件;
(四)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所列的規章制度目錄;
(五)高危行業主要負責人和職業健康管理人員的培訓資格證明復印件,非高危行業主要負責人和職業健康管理人員的培訓合格證明復印件;
(六)職業危害事故應急預案;
(七)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職業危害因素的回執復印件;
(八)職業危害防治專篇、職業危害檢測報告、評價報告;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總公司、集團公司的總部申請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需提交前款第(一)、(二)、(三)、(四)、(五)、(六)項規定的文件、資料,并提供應申請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下屬生產經營單位名單。
第四章 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受理、審核和頒發
第十二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文件、資料,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別處理:
(一)申請事項不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及時出具《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不予受理決定書》,并告知申請人向相關部門申請;
(二)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或者要求申請人當場更正;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四)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申請材料當場更正錯誤后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補正齊全的,按規定受理,并出具《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申請受理通知書》。
第十三條對已受理的申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指派人員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及專家現場核查評審或委托下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現場核查評審。
第十四條負責材料審查及現場核查評審的人員應當提出審查及核查評審意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審查及核查評審意見進行討論,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頒發或者不予頒發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決定。依法需要聽證、檢驗、檢測、鑒定和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款規定的期限內。
對決定頒發的,發證機關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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