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取得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后,應加強職業健康管理,不得降低職業健康條件,并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不得轉讓、冒用、買賣、出租、出借或使用偽造的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審查、頒發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頒發、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生產經營單位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六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監督管理工作,并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按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七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信息管理制度,按規定向社會公布相關信息。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頒發和管理情況報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違反《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河北省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舉報。
第二十九條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虿环下殬I衛生安全許可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頒發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
(二)發現生產經營單位未取得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擅自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不依法進行處理的;
?。ㄈ┌l現取得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生產經營單位不再具備職業衛生安全許可條件,不依法進行處理的;
(四)在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頒發、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生產經營單位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第三十條發現生產經營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不予受理,該單位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
第三十一條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撤銷已經頒發的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
(一)未經委托超越職權頒發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
?。ǘ┻`反法定程序頒發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
?。ㄈ┮云垓_、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
生產經營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后被依法予以撤銷的,該企業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
第三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規定辦理變更、延續手續以及發生職業危害重大事故的,由原發證機關收回其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并責令其限期整改。
發現取得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生產經營單位不再具備規定的職業健康條件,應責令限期整改,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經整改仍不具備職業健康條件的,吊銷其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并提請當地人民政府予以關閉。
第三十三條發現取得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注銷其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
(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
?。ǘ┞殬I衛生安全許可證被依法撤銷的;
?。ㄈ┞殬I衛生安全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的。
第三十四條根據《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的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關閉;造成職業中毒事故,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沒收經營所得,并處經營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對勞動者造成人身傷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五條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應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全省相關行業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實施方案。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實施方案規定的時限申請辦理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中的“有毒物品”是指可能導致作業人員職業中毒的物品。有毒物品分一般有毒物品和高毒物品,一般有毒物品和高毒物品目錄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依據有關國家標準制定、調整和公布。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中的“作業場所” 是指從業人員進行職業活動的所有地點。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由職業健康評價機構根據企業實際情況,按照《河北省職業健康審計評估導則(試行)》劃分。
第三十八條 新開辦的生產經營單位,可以用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代替工商營業執照。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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