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總 則
??????? 第一條 為加強結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增強城市防空防災能力,保護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和《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 第二條 本省城市規劃區內結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以下簡稱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設、維護、使用及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解決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城市規劃區內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管理工作。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各自職責做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相關工作。
??????? 第五條 修建防空地下室應當堅持長遠建設與平時使用相結合、戰時防空與城市防災相結合、合理布局與完善功能相結合的原則。
???????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破壞、侵占防空地下室設備設施的行為進行勸阻、舉報和投訴。
???????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軍事機關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在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
??????? 第二章 建設管理
??????? 第八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新建民用建筑(工業生產廠房及配套設施除外),按下列標準修建防空地下室:
??????? (一)十層以上或者基礎埋深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及人民防空重點城市的居民住宅樓,按地面首層建筑面積修建;
??????? (二)除本條第(一)項規定以外的民用建筑,地面建筑面積在二千平方米以上的,按以下比例修建:一類國家人民防空重點城市為百分之五,二類國家人民防空重點城市為百分之四,三類國家人民防空重點城市為百分之三,其他城市為百分之二;
??????? (三)開發區、工業園區、保稅區和重要經濟目標區等區域,本條第(一)項規定以外的民用建筑,按第(二)項規定的比例集中修建。
??????? 新建防空地下室的防護類別、抗力等級和戰時用途,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按人民防空工程專項規劃、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確定。
??????? 第九條 按本規定應當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因地質、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或者修建面積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層建筑面積的,經有批準權限的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可以不修建,但建設單位必須按應建建筑面積和規定標準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由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就近易地修建。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收費標準,按省價格、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批準減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國家對減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應當繳入國庫,實行預算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擠占、截留和挪用。財政、審計部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收繳、使用情況的審計和監督。
???????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修建防空地下室,應當依法向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審批手續,并按省有關規定執行。
??????? 第十二條 防空地下室應當與地面建筑同時依法實行招標,確定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有關單位應當按相關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施工、監理。
??????? 防空地下室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圖審查機構進行審查。
???????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在施工中確需變更施工圖設計文件的,必須經原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并向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備案。
???????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防空地下室質量管理,委托具有資質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防空地下室防護方面的質量實施監督。
??????? 第十五條 按本規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積應當單列,所需資金由建設單位承擔,列入建設項目總投資。
??????? 使用國有資金或者國有資金為主的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概算、預算、結算,參照人民防空工程概算預算定額。
??????? 第十六條 防空地下室使用的防護密閉門、密閉門、防爆波活門、空氣過濾吸收器等人民防空工程防護防化設備,其生產企業應當具有相應資質,并按國家規定的標準生產、安裝。防空地下室的防護防化設備應當按施工圖設計文件,與主體工程同步建設安裝。
??????? 第十七條 防空地下室竣工驗收實行備案制度。建設單位在向建設主管部門備案時,應當出具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的認可文件。
??????? 第十八條 防空地下室竣工后,應當有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參加聯合驗收。
??????? 經驗收合格的,建設單位應當向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移交有關資料。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應當進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按規定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河北省消防條例【2024年修訂】
河北雄安新區農村人居環境整治提升五…
河北省防汛避險人員轉移條例
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2024年修訂]
河北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定級辦…
河北省安全生產舉報和獎勵辦法(試行)
河北省節約能源條例
河北省廊坊市加強大氣污染防治若干規定
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河北省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
河北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管…
石家莊市安全生產約談制度
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價管理辦法
河北省安全生產應急管理規定
河北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