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勞動人事廳關于印發《河南省國營礦山企業粉塵濃度和塵肺病統計暫行辦法》的通知
豫勞人安(1990)11號
各市(地)、縣(區、市)勞動人事局(勞動局)、國營礦山企業:
現將《河南省國營礦山企業粉塵濃度和塵肺病統計暫行辦法》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一九九○年四月十日
河南省國營礦山企業粉塵濃度和塵肺病統計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及時、準確地掌握國營礦山企業粉塵危害和塵肺病發病情況,開展礦山勞動衛生監察工作,督促礦山企業制定防塵技術措施。達到消除粉塵危害,防止塵肺發生,保障職工健康的目的。根據勞動部礦山局頒發的《礦山企業粉塵濃度和塵肺病統計暫行辦法》,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規定統計上報的對象系指河南省境內縣營以上(含縣營、不含縣營大集體,下同)各類國營礦山。
第三條 國營礦山企業必須建立工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機構,配備專(兼)職人員;按國家規定的方法對本企業的粉塵濃度進行檢測,對接觸粉塵的職工和塵肺病患者定期進行體檢;測塵的原始記錄和體檢結果都必須建檔保存,填寫臺帳,并按本辦法要求內容按時上報勞動部門。無粉塵檢測力量的礦山企業,可委托市(地)、縣(區、市)勞動部門礦山安全衛生監測站或具有檢測資格的機構檢測,檢測結果由礦山企業保存并負責上報。
第四條 各級勞動部門要根據統計報表的內容對所負責統計的各類國營礦山企業逐礦建立礦山企業粉塵危害狀況和塵肺病防治情況檔案,作為開展礦山勞動衛生監察的依據。
第五條 本辦法規定的報表中,《礦山企業塵肺病年報表》由勞動部統一制定;《國營礦山企業粉塵濃度綜合季(年)報表》經省統計局批準,由省勞動人事廳統一制定。各礦山企業、各級勞動部門在填寫上報時,必須認真負責,逐項填寫,數據要真實。勞動部門對礦山企業上報的數據要不定期進行復核監測。
第六條 國營礦山企業粉塵濃度和塵肺病統計工作采取分級負責、逐級上報的形式。
縣(區、市)勞動部門的職責是:根據《國營礦山企業粉塵濃度綜合季(年)報表》和《礦山企業塵肺病年報表》要求內容,對所轄范圍內各類縣(區、市)營礦山企業的粉塵危害和塵肺病情況逐礦統計;按行業歸類后報市(地)勞動部門。
市(地)勞動部門的職責是:
1. 匯總、審核所屬縣(區、市)勞動部門的統計報表;
2. 根據《國營礦山企業粉塵濃度綜合季(年)報表》和《礦山企業塵肺病年報表》要求內容對所轄范圍內市(地)、省、部屬各類礦山企業的粉塵危害和塵肺病情況逐礦統計。
3. 將上述兩項按行業逐礦歸類后報省勞動人事廳。
省勞動部門的職責是:匯總、審核市(地)的統計報表,按行業歸類、匯總后報勞動部礦山局。
第七條 各級勞動部門礦山安全衛生監察機構一般不再增設統計工作人員,這項工作由原負責職工傷亡事故統計的人員承擔。下級統計人員在業務上受上級人員的指導。國營礦山企業必須設專(兼)職統計人員,負責本企業粉塵濃度和塵肺病統計上報工作。
第八條 縣(區、市)營礦山企業的《國營礦山企業粉塵濃度綜合季報表》報縣(區、市)的勞動部門的時間為季后5日以前;《國營礦山企業粉塵濃度綜合年報表》上報時間為年后10日以前。縣(區、市)勞動部門上報時間“季報表”為季后15日以前;“年報表”為次年1月20日以前。
市(地)、省、部屬礦山企業上報市(地)勞動部門時間同上。市(地)勞動部門上報時間“季報表”為下季度第一月月底以前;“年報表”為次年2月4日以前。
省勞動部門在次年2月底以前報勞動部礦山局。
第九條 各級勞動部門要加強對各類國營礦山企業安全衛生監察。對粉塵濃度超過國家標準又不能按時檢測上報的礦山企業,按《河南省勞動安全條例(試行)》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處理,情節嚴重者按此條處以罰款,并通報其主管部門限期解決。
第十條 中外合資、外資礦山企業按縣(區、市)營以上國營礦山企業執行。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1990年5月1日起實行。
《國營礦山企業粉塵濃度綜合季(年)報表》填寫說明
3. 系該季(年)在冊職工平均人數,包括外包工、農民工、輪換工等;
4. 作業時直接接觸生產性粉塵的人數;
5. 根據國家標準GB5748—85《作業場所空氣中粉塵測定方法》附錄B、C、D、E所確定的測塵點為應測點;
7. 在應測點中,沒采取噴霧、灑水等濕式降塵措施作業時直接產生粉塵的點數;
9. 本礦該季(年)所有采礦面實測點數的總和;
10. 11.采場面該季(年)實測點數中最高、平均粉塵濃度值;
12.本礦該季(年)所有掘進面實測點數的總和;
13.14.掘進面該季(年)實測點數中最高、平均粉塵濃度值;
15.該年本礦新患塵肺人數;
16.本礦建礦以來累計塵肺患者人數;
17.該年本礦塵肺死亡人數;
18.本礦建礦以來累塵肺死亡人數;
注:一)每欄都應填寫,沒有數據或數據為零時,分別在欄內填寫“×”和“0”;
二)在第一年上報的表內,應將每礦的建礦年月填在備注欄內;
三)填寫15—18四個欄時,應包括從別處轉入者;
四)礦山名稱要寫明省、市(地)、縣(區、市)礦務局、礦。
五)填寫《國營礦山企業粉塵濃度綜合季報表》時,不填15、16、17、18欄。
河南省安全生產條例【2023年修訂】
河南省安全生產條例【被修訂】
駐馬店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河南省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管理條例
河南省國家安全技術保衛條例
平頂山市城鄉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漯河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
河南省無障礙環境建設管理辦法
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
河南省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辦法
河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暫行辦法
河北省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
河南省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追究…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
河南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衛生用品費標準…
河南省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管理暫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