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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點擊數: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河南省電信公司員工傷亡事故報告與處理暫行辦法

        發 文 號:豫電信[2001]341號
        發布單位:豫電信[2001]341號

        中國電信集團河南省電信公司文件
        豫電信[2001]341號
        關于印發《河南省電信公司員工傷亡事故報告與處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市電信分公司,省公司直屬各單位:
        《河南省電信公司員工傷亡事故報告與處理暫行辦法》業經2001年7月20日省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并將執行中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及時反饋省公司人力資源部。
        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河南省電信公司員工傷亡事故報告與處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及時了解和研究傷亡事故發生的原因和規律,發現和解決安全生產管理上的問題,采取積極的措施改善企業管理,減少人員傷亡,根據國務院《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傷亡事故報告與處理是對員工勞動過程中,由于工作原因導致的工傷事故進行登記、統計、調查、報告和處理的一種制度。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河南省電信公司(以下簡稱省公司)所屬各單位。
        第二章 傷亡事故的確定和劃分
        第四條 傷亡事故是員工由于生產和工作而發生的傷亡事故,或雖不在生產和工作崗位上,但由于企業設備或勞動條件不良引起的員工傷亡事故(含急性中毒)。
        第五條 因工傷亡事故包括下列情況:
        (一) 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以及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系本單位重大利益的工作而造成的負傷或死亡。
        (二) 經本單位負責人安排或同意,從事與本單位有關的技術改進中造成的負傷或死亡。
        (三) 在生產工作環境中因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造成職業傷害。
        (四) 在生產工作時間和區域內,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由于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喪失全部勞動能力。
        (五) 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
        (六) 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活動而造成的負傷或死亡。
        (七) 因公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傷害或者失蹤、或因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喪失全部勞動能力。
        (八) 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路線上,發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道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二條所稱的道路)、機動車輛事故造成負傷或死亡。
        (九)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十) 員工由于下列況之一造成負傷、致殘、死亡的不能認定為工傷:
        1. 犯罪或違法;2.自殺或自殘;3.斗毆;4.酗酒;5.蓄意違章;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傷亡事故的分類:
        (一) 傷亡事故傷害程度分類:
        1. 輕傷:指員工負傷后損失工作日1日及以上,低于國標105日的失能傷害;
        2. 重傷:指員工損失工作日等于或超過國標105日的失能傷害;
        3. 死亡。
        (二) 傷亡事故嚴重程度分類:
        1. 輕傷事故:指只有輕傷的事故;
        2. 重傷及多人事故:重傷是指只有重傷而沒有死亡的事故;多人事故是指一次同時傷3人及以上的事故;
        3. 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至2人的事故;
        4. 重大傷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事故。
        (三) 傷亡事故的類別:
        1. 物體打擊;2.車輛傷害;3.機械傷害;4.起重傷害;5.觸電傷害;6.淹溺;7.灼燙;8.火災傷害;9.高處墜落;10.坍塌;11.冒頂片幫;12.透水;13.放炮;14.瓦期爆炸;15.鍋爐爆炸;16.容器爆炸;17.中毒和室息;18.其他。
        第三章 傷亡事故調查與處理
        第七條 各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必須對員工因工傷亡事故的登記、統計、調查處理和報告的準確性與及時性負責。
        第八條 事故發生后,應積極組織搶救傷員,保護現場。因搶救傷員和防止事故擴大而需要移動現場和物件的,要做出標志,并拍攝、詳細記錄和繪制事故現場圖。對發生死亡事故的現場,須經當地勞動、公安檢察機關同意后才能挪動或清理。
        第九條 輕傷事故,由生產科室(班組、隊等)負責人組織生產技術、安全技術等有關人員進行調查,確定事故原因,提出改進措施。
        重傷及以上事故,由單位負責人或由其指定的生產、技術、安全技術等有關人員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處理,必要時要請上級主管部門及司法機關參加。
        死亡事故由各市分公司或省公司直屬各單位報請省公司人力資源部會同地方安全生產部門、檢察機關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
        重大死亡事故由省公司人力資源部報請中國電信集團公司勞動工資部組織調查處理。
        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的事故,按國務院《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執行。
        第十條 處理事故時,要根據事故調查所確認的事實,通過對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的分析以及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規定,確定事故中的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在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中,根據其在事故過程中的作用,確定主要責任者。
        凡因忽視安全生產工作,未按責任制的分工行使職責,缺乏必要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未按規定對員工進行安全技術和勞動紀律教育,未按時維修設備,未及時消除隱患,以至造成傷亡事故的,應當追究有關領導人的責任。
        凡因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玩忽職守、違反勞動紀律或發現危害情況而不采取應有的措施,以至造成傷亡事故的,應當追究主要責任者的責任。
        對重大死亡事故責任者的處理,要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觸犯刑法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傷死亡事故登記與報告
        第十一條 傷亡事故發生后,負傷者或最先發現的人要立即報告基層單位領導,基層單位領導根據傷害程度和事故情況逐級上報。
        第十二條 發生多人事故、重傷事故的單位,要將事故的概況(發生事故的時間、地點、原因、負傷者的姓名、負傷人數和傷害程度)立即上報省公司人力資源部,并填寫《中國電信集團員工因工傷亡事故登記表》(見附件一)。
        第十三條 發生死亡事故須填寫《中國電信集團員工傷亡事故報表》(見附表二),并在12小時內報至省公司人力資源部。
        第十四條 事故發生后的一個月內(交通事故7天內),若有負傷人員死亡,發生事故單位應向有關部門補報。
        第十五條 發生急性中毒事故(除死亡外)的,一律按輕傷統計上報,待治療終結后,如有喪失勞動能力的,再補報為重傷。
        第十六條 機動車輛執行任務過程中在生產區域以外的道路上行駛時發生的交通事故,當月作為事故上報,待交通事故處理完畢后,再將傷亡、損失及責任情況書面報告省公司人力資源部。
        第十七條 傷亡事故的報告、統計應按《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的有關規定執行,并按季度向省公司人力資源部報送《中國電信集團員工因工傷亡事故季報表》(見附件三)。
        第十八條 各單位如有對員工傷亡事故隱瞞、虛報、漏報或者故意延遲不報的,一經查明,除責令補報外,對責任單位予以通報批評;對責任者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要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章 傷亡事故的審核與結案
        第十九條 在事故發生一個月內,發生事故單位所在市分公司或省公司直屬單位,應向省公司人力資源部和當地安全生產部門報送《中國電信集團員工因工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見附件四)并附處理意見。
        第二十條 傷亡事故查清后,如有關方面對事故的分析和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當地安全生產部門有權提出結論性意見,由相關單位辦理。如仍有不同意見,可報省公司人力資源部研究處理。
        交通道路事故的判決處理,應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決定為準。各單位根據事故造成經濟損失的數額大小進行經濟處罰、行政處分。
        第二十一條 傷亡事故處理結案應歸檔下列材料:
        (一) 員工因工傷亡事故登記表;
        (二) 員工因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處理報告書及批復;
        (三) 現場調查記錄、圖紙、照片;
        (四) 技術鑒定和檢驗報告;
        (五) 物證、證言材料;
        (六) 直接與間接經濟損失的計算材料;
        (七) 直接責任者的自述及檢討材料;
        (八) 醫療部門對傷亡者的診斷材料;
        (九) 發生傷亡事故時的工藝條件、操作情況和設計資料;
        (十) 處分決定及受處分者的認識等材料;
        (十一) 與事故有關的通報、簡報或文件;
        (十二) 參加調查組的人員姓名、單位、職務或職稱。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河南省電信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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