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 在建筑裝修裝飾活動中禁止下列行為:(一)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擅自變動建筑主體、承重結構;(二)自行拆卸、改裝管道燃氣設施;(三)拆除與消防安全有關的建筑設施或者構件;(四)損壞建筑物原有節能設施;(五)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間;(六)侵占公共空間或者損害公共部位和設施;(七)因改變建筑物、構筑物結構和配套設施,侵害其他使用人、居住人基本權益的;(八)其他影響建筑結構和使用安全的行為。
第十五條 建筑裝修裝飾工程涉及變動承重結構、使用功能或者超過設計標準增加樓面荷載的,其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依法報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審查;按照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其消防設計圖紙應當依法報送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未經審查、審核或者經審查、審核不合格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不得交付施工。
第十六條 建筑裝修裝飾應當處理好排水、供水、供電、通行、通風、采光、環境衛生、油煙排放等方面的相鄰關系。
第十七條 建筑裝修裝飾施工單位應當采取措施,加強對易燃材料、物品的安全管理,控制和處理施工現場的各類粉塵、有害氣體、固體廢棄物、污水、噪音、振動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十八條 建筑裝修裝飾活動不得影響鄰里正常休息。中考、高考期間,除搶修搶險外,禁止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從事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裝修裝飾活動,具體時間和區域范圍由市、縣級人民政府公告。
第十九條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筑裝修裝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2年,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最低保修期限為5年。
保修期自建筑裝修裝飾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三章 公共建筑裝修裝飾
第二十條 投資額30萬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積300平方米以上單獨發包的建筑裝修裝飾工程,裝修裝飾人應當在開工前依法辦理施工許可證。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應當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建筑裝修裝飾工程分解為若干限額以下的工程,規避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第二十一條 建筑裝修裝飾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張貼公示牌,公示企業名稱、施工負責人姓名、聯系方式、開工與竣工日期。
第二十二條 建筑裝修裝飾施工單位必須建立、健全施工質量檢驗制度,嚴格工序管理,做好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隱蔽工程施工前,建筑裝修裝飾施工單位應當通知裝修裝飾人。
第二十三條 裝修裝飾人收到公共建筑裝修裝飾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裝修裝飾人應當在建筑裝修裝飾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和有關資料報送裝修裝飾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建筑裝修裝飾工程投入使用前,裝修裝飾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室內空氣質量進行檢測,經檢測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對新建商品住宅統一進行裝修裝飾的,適用本章有關公共建筑裝修裝飾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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