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我市軌道交通建設,保障軌道交通運營安全和運營秩序,維護乘客和軌道交通建設、運營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軌道交通,是指城市公共交通系統中大運量的城市地鐵、輕軌等城市軌道公共客運系統。
本辦法所稱軌道交通設施,是指為保障軌道交通系統正常安全運營而設置的軌道、隧道、高架道路(含橋梁)、車站(含出入口、通道)、風亭、風井、車輛段與維修基地、車站設施、車輛及機電設備系統等設施。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軌道交通的建設、運營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第四條 市軌道交通管理機構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負責本市軌道交通建設的綜合管理、協調和軌道交通運營的監管工作。
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本市軌道交通建設的項目報批工作。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軌道交通建設的規劃管理工作。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軌道交通建設的質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市國土房產、交通、公安、城管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做好軌道交通建設的有關工作。
依法確定的軌道交通建設、運營單位具體負責本市軌道交通的建設、運營和沿線綜合開發等相關工作。
第五條 本市軌道交通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分期建設、規范運營、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六條 軌道交通建設資金通過多渠道、多方式籌集。納入軌道交通建設資金平衡方案范圍內的土地收益,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用于軌道交通建設。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義務支持與配合軌道交通建設,不得阻礙或者影響軌道交通的建設和運營。
第二章 規劃和用地管理
第八條 本市軌道交通網絡規劃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本市軌道交通建設規劃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城市交通發展規劃以及軌道交通網絡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按照規定程序報批。
軌道交通網絡規劃和軌道交通建設規劃應當與其他公共交通規劃相銜接,并預留必要空間以保證安全便捷的換乘條件及足夠的疏散能力。
編制軌道交通網絡規劃和軌道交通建設規劃,應當組織專家論證,并廣泛聽取公眾和相關方面的意見。
第九條 本市軌道交通沿線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
在站點周邊及上蓋進行綜合開發的,建設單位應當編制站點周邊及上蓋物業綜合開發規劃,站點周邊及上蓋物業綜合開發規劃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軌道交通建設規劃、軌道交通沿線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要求。
第十條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本市軌道交通網絡規劃和建設規劃,對軌道交通的建設用地及影響用地進行規劃管理和控制。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本市軌道交通網絡規劃和建設規劃,組織編制軌道交通土地利用規劃,并對軌道交通沿線土地供應進行控制,保障軌道交通建設的需要。
第十一條 規劃軌道交通站點用地時,應當充分考慮軌道交通與常規公交車輛、客運出租汽車、社會車輛、長途客運、鐵路、航空等交通方式的銜接,預留換乘樞紐、停車場等公共交通和公共設施用地,做到軌道交通站點與大型交通樞紐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實現零換乘。
規劃確定的軌道交通站點建設用地和相關配套設施建設用地,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以行政劃撥方式供地。第三章建設管理
第十二條 軌道交通建設應當按照國家基本建設項目管理規定和本市軌道交通網絡規劃以及國家批準的軌道交通建設規劃進行,并納入本市城市建設年度建設計劃。
第十三條 軌道交通建設使用地面以下空間時,其上方和周邊建(構)筑物和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服從軌道交通建設的需要,并提供必要的便利。
軌道交通建設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止和減少對上方和周邊已有建(構)筑物以及其他設施的影響,保障其安全;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補償或者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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